如何理解發改委843號文“確有必要、嚴格限定”原則

如何理解发改委843号文“确有必要、严格限定”原则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經國務院批准,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作為自今年6月6日開始執行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範圍,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自主權。

843號文堅持“該放的要放到位,該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將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規定的12大類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壓縮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類,大幅放寬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選擇發包方式的限制。具體有三個方面:一是刪除了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遊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等;二是刪除了“其他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的兜底條款,避免這一範圍在執行中被任意擴大;三是對保留的5大類,特別是水利類和城建類項目,與原3號令相比也作了較大縮減。

特別是,通知要求各地要重點選擇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民營企業參與意願強烈、隱性門檻高的基礎設施領域項目進行推介。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要求,前期工作具備一定基礎,投資回報機制明確,商業模式創新潛力大,可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創新、運營等方面的優勢。

而在“該管的要管住管好”方面,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規定,使用中央投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該資金佔總投資額10%以上的中央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招標。由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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