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自主权,深化改革阶段来临

2018年,我国持续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深化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继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后,又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工程招投标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自主权,深化改革阶段来临

工程招投标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自主权,深化改革阶段来临

近日,发改委又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

工程招投标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自主权,深化改革阶段来临

目前已明确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5)使用中央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新变化

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施行之日起替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以下简称“3号令”)。相关变化如下。

缩小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16号令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和具体项目范围等方面,都作了大幅缩减。

同时此次16号令对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融资的项目范围新设置了触发招标的标准,即项目使用的预算资金需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这将使得仅需少量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以不再必须招标。

提高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

16号令将原3号令规定的合同估算金额的标准提高了一倍。

此外,16号令删除了3号令中备受争议的“兜底”规定:即部分项目虽然单项合同的合同估算金额低于各分项标准,但如果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也必须进行招标。该规定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情况出现,比如在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每一次项目采购均需要进行招标,无论该次采购金额的大小如何。

明确全国执行统一规模标准

16号令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这将有助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强制招标标准。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

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具体有3个方面:

(1)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2)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3)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据发改委相关部门发文,下一步,发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16号令及843号文的贯彻实施工作,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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