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師說法:村委會是否應當公開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

案例背景

某縣政府為全面改善鄉村出行條件,決定實施“村村通”工程,對小王莊至李家莊的道路進行改造。其中,小王莊河西路段彎道取直工程需要佔用部分耕地,該縣政府遂啟動了土地徵收程序。徵收負責人表示要徵求村民們的意見,以確定合理的補償數額。不料,該村負責人謊稱村民已確定了具體的補償數額,後續的土地補償費用都由自己代為管理,不需要向村民公開。村民們對此事極為不滿,大家都認為自己才是這次土地徵收的具體對象,補償情況與自己的利益息息相關,理應有權知道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使用狀況。那麼,該村負責人是否應當公開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呢?

中師說法:村委會是否應當公開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

中師說法:

每一個村民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他們有權知道組織的經濟狀況,對於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應當公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師說法:村委會是否應當公開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

由此可見,本案中,該村雖然有權管理土地補償費用,但是其拒絕公開費用收支狀況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村民有權對此行為進行舉報。

中師說法:村委會是否應當公開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

我國實行農村集體經濟所有制,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相應的補償費也就歸農民集體所有,統一收支補償費的集體經濟組織只是被委託人的角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監督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收支使用情況。


中師說法:村委會是否應當公開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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