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對被拆遷人有哪些不利之處?被拆遷人應該如何應對?

什麼是協議拆遷?

協議拆遷特指平等主體間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達成了拆遷意願的過程稱為協議拆遷,即拆遷方是除了政府及相關部門以外的普通民事主體,通過與被拆遷方訂立民事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其房屋拆遷的情形。協議拆遷並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協議拆遷與政府徵收拆遷最大的區別在於,協議拆遷不具有強制性,必須商量著來,說白了就是可拆可不拆。

協議拆遷對被拆遷人有哪些不利之處?被拆遷人應該如何應對?

協議拆遷對被拆遷人有哪些不利之處:

一:拆遷人是普通民事主體,意味著其拆遷行為不受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制和束縛,具有很大的自主靈活空間。協議拆遷只要雙方就拆遷達成一致就可以,沒有太多繁雜程序,為拆遷方節約了時間和成本,反之對被拆遷戶來說,少了各種繁瑣程序的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僅可能落不到實處反而會遭到對方任意踐踏,最終得不償失。

“協議拆遷”中的拆遷人一般是村委會之類的非行政機關,其拆遷行為不受“依法行政”原則的約束,甚至屬於“民意”——只要協議達成雙方願意,從法理上講,怎麼幹都行。故此,這類拆遷從效率上往往會顯著高於徵收項目,就是因為其可以免除聽證、評估等等紛繁複雜的法定程序。即使有程序性事項,那也是“約定”的,對於拆遷人來說,這無疑是重大的利好。而反觀被拆遷人這邊,就難免會失去法定程序所設置的重重權益保護機會,落得個權益遭受肆意侵犯、踐踏的不利結局。

協議拆遷對被拆遷人有哪些不利之處?被拆遷人應該如何應對?

二:達成的“拆遷補償協議”性質為民事協議,而不屬於行政協議,拆遷方違約成本低履約壓力小,被拆遷人的維權成本很高更困難。面對一份行政協議,即通常的政府一方為主體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如果履行發生爭議,政府是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被告的。而普通的民事主體則不然,屬於天塌不怕的地位——沒履約,被拆遷人訴了又如何?開發商可以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村委會班子解散了沒交接,新村委會不瞭解情況……凡此種種,被拆遷人又能如何?實踐中,民事協議得不到履行是常有的事兒,如同家常便飯一樣。

三:相關部門藏在拆遷人背後,實際用地項目不耽誤。對於徵收項目,被徵收人如果對補償不滿可以合理的選擇當“釘子戶”,通過拖延時間向項目方施壓,逼迫其基於工期不能耽擱的考慮來增加些補償。此時,政府不敢輕易下手強拆,因為程序沒走到強拆都是違法的。而在協議拆遷項目中,政府則選擇藏在拆遷人的身後,任由拆遷人採取各種手段,施展各種方法向被拆遷人施壓,偷拆,逼拆可能是常見的情況。

協議拆遷對被拆遷人有哪些不利之處?被拆遷人應該如何應對?

被拆遷人應該如何應對協議拆遷:

一、協議拆遷最大的優勢就是“協議”,只要雙方沒有協議就不可以強拆,所以千萬不要隨便籤字,除非你對拆遷補償很滿意。

二、在遇到拆遷方讓你搬遷或者侵犯你合法權益的可以報警或者啟動相關法律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千萬不要以暴制暴,否則拿不到滿意補償,只會讓談判陷入僵局。

三、拆遷項目往往涉及多個相關部門,多個程序,普通百姓難以應對。如果你的情況操作空間較大,可以請專業拆遷律師幫助協商、談判。


協議拆遷對被拆遷人有哪些不利之處?被拆遷人應該如何應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