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律師:借據、收據、欠條的區別(三)

本文是對“借據、收據、欠條的區別(二)”的續寫。

李正律師:借據、收據、欠條的區別(三)

從實踐的情況看,必須要注意到,民間借貸案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當事人一般較少,法律關係簡單,案件證據單一。正是由於具有這些特點,使得當事人試圖通過虛構債務,以民事訴訟方式實現規避法律、逃避真實債務,從而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民間借貸案件時有發生。在當前民間借貸市場呈現較為混亂狀態,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事實審查,不應機械理解和適用《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以及證據規則等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適當擴展審查的廣度和深度,除了對各證據本身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予以審查外,還應著重審查各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情況,從而對案件的全部證據作出綜合判斷,避免因片面認定證據或者根據主觀臆斷取捨證據,造成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錯誤。具體來說,除了上面提到的,在確認借款人的還款責任時,必須以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為事實依據,在沒有證據證明借款已經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僅憑雙方達成的借款合意的書面證據,不能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外,對於出借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條等憑證證明已經實際交付借款的情況,也要進一步綜合全案情況作出判定。此外,對於全案僅有借據作為借款證據,而並無任何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也不宜直接作出雙方之間存在真實借貸關係的認定。

李正律師:借據、收據、欠條的區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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