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推动构建法治政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推动构建法治政府

2018 / 6 / 12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既能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又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同时也能有效促进其依法行政。

2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能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又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同时也能有效促进其依法行政。

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成为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各级法院以此为契机,多措并举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一改过去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的尴尬局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理应成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怕当被告,出庭应诉者比例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官本位意识浓厚,行政首长由于其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大多耻于成为被告,有相当数量的行政领导干部怕当被告,怕丢脸面,怕败诉出丑,不应诉,不出庭,在诉讼中只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应付了事;另一方面,行政事务烦扰冗杂,过多的会议与日常工作事务的压力,让行政负责人疲于奔忙,加之行政程序制约,需要行政首长协调的事务占用了大量的工作时间,使得一些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即使想出庭,往往也由于大量行政事务的困扰而不得不罢休。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推动构建法治政府

此外,现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再加上政府也没有出台刚性文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纳入目标考核范畴,导致行政首长出庭与否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诉讼理应成为一种常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既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必须考虑适宜其生存的社会环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不例外,必须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一方面,要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明确界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层级范围和案件范围。如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和实践经验,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层级范围,同时,考虑到行政事务的繁重程度以及行政效率的保障,行政首长也不是逢案必出,必须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定;另一方面,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与激励机制。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政府法律事务的办事机构,也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协调机构,应当代表政府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以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范围,由监督部门进行考核考评。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大前提下的举措。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给官民提供一个平等的机会对簿公堂,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行政首长通过出庭应诉更清楚和直接地了解案情,真实地感受到民情、民怨,能够现场了解行政争议的症结何在,从而可以当庭表态,协调行政纠纷,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另一方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在于要求行政首长形式主义地出庭作秀,而在于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应对行政诉讼,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而促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型政府。尤其是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当面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质询,直接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和掌握民众诉求,有利于强化政府部门的亲民意识,能够有效克服中国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拉近与老百姓的距离,密切干群关系,提升政府官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图片(源自网络)

文字(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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