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夫婦禁漁期捕魚 然後三年內都沒法幹這活兒了

從2017年起,重慶市禁漁期調整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每年的禁漁期前,漁政部都要給漁民進行禁漁宣傳,並在禁漁期內給漁民發放生活補貼。而江津漁民羅科(化名)、尹寧(化名)夫妻在明知禁漁期,卻仍在長江內捕魚。近日,夫妻倆被法院判處拘役且三年內不得從事捕魚作業。

據悉,這是江津區檢察院起訴的首例從業禁止案件。

今年40多歲的羅科、尹寧夫婦從2007年起成為職業漁民,兩人均持有國家漁政部門頒發的漁民證,有自己的捕撈漁船,他們靠著在長江裡捕撈野生魚賺錢養家。在非禁漁期,漁民在長江裡捕魚合法,捕到的野生魚能賣出好價錢,一家人的日子也過得安定而富足。

2017年6月15日19時許,羅科、尹寧夫婦明知長江水域還在禁漁期內,卻仍駕駛著漁船到江津區支坪對面長江麥草灘水域,撒下2張地籠網,用於捕撈水產品。第二天中午,兩人在收網時被巡查至此的漁政執法人員逮個正著。當場查獲地籠網2張以及胭脂魚、巖原鯉、黃顙魚、蛇鮈等漁獲物共2049克。經漁政部門認定,羅科夫婦非法捕撈的胭脂魚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非法捕撈的巖原鯉為重慶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今年5月3日,羅科夫婦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移送至江津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介紹,羅科夫婦在禁漁期違背漁民特定義務,運用專業捕魚知識、捕魚設備實施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檢察官提出了“對羅科拘役二個月、對尹寧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使用從業禁止,禁止二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捕魚作業,期限為三年”的量刑建議。

檢察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羅科夫婦也自願購買價值人民幣6000元的魚苗用於修復長江漁業生態資源,並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近日,江津區法院依法審理,判決羅科、尹寧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羅科拘役二個月,尹寧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禁止二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漁業捕撈作業,期限三年。如今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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