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公正,也要對得起受害人,法官是如何最終確定刑罰的?

既要公正,也要對得起受害人,法官是如何最終確定刑罰的?

1、法官對刑罰的確定,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節,綜合各種可能影響到量刑的具體情況,根據法官自身的價值標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確定最終的那個刑罰。所以並不存在有些人想象的“不依法辦案”,這只是法官依自身的審判經驗、法律知識、司法觀念,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具體、明確的選擇。

2、對於一些爭議不大的案由,在基層法院已經普通實施了“量刑規範化”,即將案件的刑罰評價標準具體 量化。 但在中級法院死刑的認定上,畢竟每個人的價值取向、司法理念等各方面仍然存在差異,所以不可能有一個明確、量化的標準。實際的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即使表面上案情相同,也仍然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目前唯有毒品案件的死刑量化標準是最成熟的,但涉及審判機密,我也不可能公之於眾,因為總會有聖母婊、鍵盤俠之流提出質疑。

下面是關於法官如何確定能不能判死刑的大概步驟: 首先,法官根據案件的主要事實——“誰幹了什麼,結果如何”——的具體危害程度先確定一個基礎刑罰。例如涉及死刑的選擇上,販賣毒品海洛因50公斤,這個是關鍵事實。根據這個關鍵事實已經超出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的標準(就不告訴你實際標準是多少)的實際情況,我們就可以明確這人的刑罰基礎是死刑。

既要公正,也要對得起受害人,法官是如何最終確定刑罰的?

其次,考慮案件中分別可以從重、從輕的情節,不僅要考慮法定量刑情節,還要考慮酌定的情節。比如法定的量刑情節:這人是累犯或者有販毒前科,這人只是幫老闆拿毒品的小馬仔,這人帶公安去抓了毒品的上(下)家構成立功,這人沒成年,這人懷孕了,等等。如果出現未成年、懷孕之類絕對不能判死刑的情節,就可以直接判無期了,基本上不會再有足以影響到這個無期結果的量刑情節。

酌定的量刑情節:這人是他父母送去公安自首的(涉及親親相為陷的倫理),這人是家裡唯一男丁老婆還沒懷孕(涉及可能斷子絕孫的傳統觀念),這人的手機裡還存著很多以前賣毒品的線索只是沒法再繼續查下去(有的法官認為這說明此人罪大惡極應馬上死,有的法官認為這說明可以留個活口以便將來查到了可以指證其他人的犯罪),等等。

既要公正,也要對得起受害人,法官是如何最終確定刑罰的?

我們綜合所有能影響量刑的情節(包括上面那些,但之外仍然還要考慮別的許多),逐個分析這些量刑情節實際能起到的輕判或重判程度(這是個很模糊的範圍,根據每個法官的價值觀、理念等不同也有一定差距),然後在我們心中的天平上將從輕和從重的情節分別放到天平兩端,看這些情節最終能否將天平壓低到死緩,或者抬高到死刑。

我為了不讓你們知道死刑和死緩的臨界點在哪裡,故意把例子裡面的毒品數量定得很高,所以能將這個數量壓低到死緩的量刑情節基本沒有;但實際上,這個數量再低一些的話(低多少我也不會說的),立功、馬仔、父母送去自首、唯一男丁這些情節都有可能使死刑變為死緩。 假如毒品數量真的是在臨界點附近,就是我下面說的第二種情況,選擇死刑還是死緩的爭議就會很大,這時候就只能依照司法裁決的合議制度:少數服從多數。

既要公正,也要對得起受害人,法官是如何最終確定刑罰的?

但提交審委會討論時,少數意見也一樣要詳細陳述,以供審委會成員全面瞭解並做出選擇。 最後,得出死刑或死緩的結論,一審宣判。一審法官的工作就告一段落。等二審、死刑複核之後,執行死刑時,原經辦法官還要與公訴人一起參與死刑執行的全過程。對於一些初任法官尤其是女性法官,害怕參與死刑執行過程也有可能使她們在面臨兩難選擇時更傾向於選擇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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