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高鐵站!朝陽區星火站住宅拆遷方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北京市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暫行辦法》(京建法[2016]19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按照本方案對北京至瀋陽鐵路客運專線(星火站樞紐)徵收範圍內住宅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北京新高鐵站!朝陽區星火站住宅拆遷方案全文

第三條 房屋徵收範圍

項目位於東風鄉地區,徵收範圍為:東至鐵路既有用地東邊界附近、西側最遠端至海東凱鑫糧油批發市場院內(已拆除)、南起姚家園路、北至梵谷水郡小區旁(具體以建設工程規劃用地測量成果報告為準)。

第四條 房屋徵收主體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徵收辦”)為本項目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北京市朝陽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徵收中心”)受區徵收辦委託承擔本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徵收評估機構

區徵收辦委託區徵收中心組織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人先後經過協商、投票、公開搖號程序,在北京市正陽公證處的見證下,公開搖號選定北京市金利安房地產諮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為本項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負責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工作。

第六條 補償對象的認定

(一)被徵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權利人為被徵收人。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依照房屋產權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認定的合法權利人為被徵收人;

(二)被徵收房屋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按1個被徵收人進行認定;

(三)承租公房的按《北京市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被徵收房屋為未徵地前批准的宅基地上房屋的,依照《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審批表》等合法證明材料予以認定;

(五)在本方案中,1個被徵收人為1戶。

第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和用途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按照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用途、建築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沒有記載用途的,按照規劃部門批准或房屋土地合法權利人出具的相關文件認定的用途確定。

(二)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建築面積按照房改售房協議標明的建築面積確定,或房屋產權單位認定的建築面積確定。

(三)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房屋,成套樓房建築面積經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同意,可按照租賃合同標明的使用面積的1.333倍確定;非成套房屋建築面積可參照成套樓房建築面積的認定方式確定。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以房屋產權單位認定的建築面積確定。

(四)原宅基地使用面積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審批表》上記載的面積為準,宅基地上房屋建築面積不能超過宅基地使用面積;未經規劃部門批准的地下室、二層以上(含二層)房屋以及原宅基地範圍以外的房屋一律不予認定。

第八條 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無證房屋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 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只對房屋價值進行補償,不以被徵收房屋在冊人口數量為補償依據。

第二章 補 償

第十條 補償方式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第十一條 貨幣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給予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具體金額以分戶評估報告為準)。

(二)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給予被徵收人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具體金額以分戶評估報告為準)。

第十二條 其他補償

(一)搬遷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以1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補償。

(二)臨時安置補償

1.選擇貨幣補償的,依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20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發放。不足6000元/月的,按照6000元/月發放,發放期限為4個月。

2.選擇產權調換的,依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照20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發放。不足6000元/月的,按照6000元/月發放。發放期限自被徵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交房之日後第4個月。週轉期暫按12個月計,如有延長,延長期的週轉費繼續發放,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利用被徵收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經營房屋符合《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京建法〔2011〕18號)規定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具體標準按《朝陽區徵收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京朝房徵審〔2012〕35號)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費用補償

1.搬遷費: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搬遷費,補償標準為40元/平方米。

2.移機費:

電話移機費:300元/臺;有線電視移機費:500元/戶;空調移機費:500元/臺;熱水器移機費:400元/臺;寬帶移機費:400元/戶。被徵收人需提供購機發票或者收、繳費單據的複印件。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為其提供來廣營“城建動感花園”項目作為產權調換房源,產權性質為參照經濟適用房管理,結算價格約為25000元/平方米(最終價格以相關部門批准為準)。

北京新高鐵站!朝陽區星火站住宅拆遷方案全文

(一) 調換原則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原則為不低於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最大調換面積詳見附件1-1。

(二)產權調換選房順序

按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先後順序,先簽先選。簽約期結束後,房屋徵收部門有權對產權調換房源進行調配。

(三)產權調換房屋性質及要求

產權調換房屋為保障性住房的,產權調換房源的產權人需符合如下條件:

1. 有北京市戶籍,年滿18週歲,本人或共同申請人未申請、購買、承租過公開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2. 本項目產權調換房源的產權人限定範圍為被徵收人本人、配偶、被徵收人直系親屬或戶籍在本址的其他親屬,一人名下只能登記一套。

3. 已通過公開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正在進行輪候的,需退出輪候。

(四)結算方式

房屋徵收部門將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具體金額以分戶評估報告為準)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所選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五)產權調換結算

1.最大調換面積內,首套調換房屋結算價格優惠至約15000元/平方米(最終價格以相關部門批准為準)。

2. 最大調換面積內,滿足分套條件的,第二套房屋,結算價格優惠至約20000元/平方米(最終價格以相關部門批准為準)。

被徵收人若因本項目被司法強制執行且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產權調換結算價格不予優惠,按產權調換房屋原價結算。

第三章 補助

第十四條 特殊困難補助

被徵收人及其配偶以及戶籍在本址的其他親屬,在本項目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正式簽約期屆滿之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特殊困難補助:

(一)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殘疾證明的,補助標準為5萬元/證;

(二)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低保證明的,補助標準為5萬元/證;

第十五條 其他補助

(一)高齡補助

被徵收人及其配偶以及戶籍在本址的其他親屬,在本項目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正式簽約期屆滿之日前,年滿85週歲的,補助標準為5萬元/人。

(二)烈屬補助

被徵收人及其配偶以及戶籍在本址的其他親屬,在本項目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正式簽約期屆滿之日前,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烈屬相關證明材料的,補助標準為5萬元/證。

(三)無自建房或自行拆除自建房補助

(四)住房困難家庭補助

房屋徵收部門發佈暫停公告前,在房屋徵收範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其他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經被徵收人及住房困難家庭聯合申請,經項目指揮部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10萬元/戶的住房困難補助;在簽約期內簽約的住房困難家庭,可享受工程配合獎10萬元/戶和提前搬家獎10萬元/戶的獎勵。

(五)物業服務費補助

房屋徵收部門按戶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物業服務費補助,補助標準為10萬元/戶。

(六)產權調換房源裝修補助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按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給予500元/平方米的裝修補助。

(七)貨幣補償自行購房補助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按本方案第十一條第(一)款房屋價值補償的30%,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自行購房補助。

第四章 獎 勵

第十六條 被徵收人完成簽約並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搬家交房的,房屋徵收部門給予被徵收人下列獎勵:

(一)工程配合獎

被徵收人完成簽約並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搬家交房的,可獲得10萬元/戶的工程配合獎。

(二) 提前搬家獎

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並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搬家交房的,可獲得10萬元/戶的提前搬家獎。

(三)團體簽約獎

被徵收人在簽約期內,任意兩戶或兩戶以上被徵收人結隊形成團體完成簽約,每戶各獎勵5萬元,最終剩餘一戶被徵收人無法形成團體的,簽約期內完成簽約,也可享受團體簽約獎。

(四)速籤協議獎

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可享受5萬元/戶速籤協議獎勵;逾期未簽約的,按每日2000元的標準遞減,直至遞減為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被徵收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否則,房屋徵收部門有權暫緩補償或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區徵收中心與被徵收人依照法律規定及本補償方案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非因房屋徵收部門原因,被徵收人不履行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房屋徵收部門有權單方解除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報請朝陽區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第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被徵收人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區徵收辦報請朝陽區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朝陽區人民政府在剩餘可選擇的房源中,根據被徵收房屋實際情況,依照本方案的規定確定產權調換房源,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住房保障優先配租配售管理辦法》(京建法〔2011〕17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項目指揮部另行制定補充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方案由區徵收辦負責最終解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