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禁菸第一案宣判!取消吸菸區拆除煙具

公共場所禁菸第一案宣判!取消吸菸區拆除煙具

原告律師提供的部分判決書

被稱為“公共場所禁菸第一案”近日一審宣判,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被告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哈局公司”)取消K1301次列車的吸菸區標識及煙具。

澎湃新聞25日從原告律師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首先被告已將原告準時安全送達目的地,完成主合同義務。

然而,判決書指出,中鐵哈局公司在列車上設置吸菸區、擺放煙具的行為仍違反了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默許吸菸將導致車內環境質量降低,影響乘車環境。

法院認為,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條已要求要求承運人要確保、維護車廂的良好環境。此外,中鐵哈局公司張貼在車內的安全須知已明確記載“禁止在列車各部位吸菸”,表明該次列車沒有指定吸菸區域,是全車(包括車廂連接處)禁菸的。

對於中鐵哈局引用的《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規範》等條例作為列車內設置吸菸區合法性的依據,法院認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此外,判決書顯示,儘管本案不屬於公益訴訟,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在本案中屬於包含關係,中鐵哈局公司設置吸菸區、擺放煙具的行為不僅會影響原告的出行環境甚至身體健康,還會對以後所有乘坐該車次列車的乘客產生不利影響。考慮到上述原因,法院判定中鐵哈局取消該車次列車所有吸菸區,並拆除煙具。

考慮到拆除煙具的經濟成本和可能對車廂本身設施造成損壞,法院允許被告採取變通的措施,如採取對煙具遮擋、封堵、張貼封條等方式。

“吸菸是吸菸者的自由和權利,但自由和權利不是絕對的,不是沒有邊界的。相對於室外公共場所,列車是相對封閉的公共空間。”判決書寫道。

法院認為,當權利發生衝突時,需要考慮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的位階,本案中,旅客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應高於吸菸者的吸菸權益。司法裁判需要通過對個體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來實現社會利益的平衡。此外,被抑制的權益可以考慮從替代性渠道獲取,雖然被告已經通過張貼安全須知等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煙措施,法院希望被告能採取更有力的措施,讓公眾能在更優質的環境中出行。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7年6月9日,準大一新生李妍(化名)乘坐中鐵哈局公司運營的K1301次列車從北京出發去天津,購買了票價為102.5元的空調軟臥。乘坐期間,李妍發現車內有列車員、乘客吸菸,車廂連接處亦設有吸菸處,並配有菸缸等煙具。同時,車廂內還貼有禁止吸菸的“安全須知”。

李妍隨後起訴了中鐵哈局公司,請求法院判定被告賠償購票款102.5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元並賠禮道歉;取消K1301次列車內的吸菸區,拆除煙具並禁止在K1301次列車內吸菸。

除了取消車內吸菸區、拆除煙,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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