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身亡者家屬向被救者索賠百萬,終審獲判補償25萬元

見義勇為身亡者家屬向被救者索賠百萬,終審獲判補償25萬元

圖文無關

見義勇為施救落海者但沒有成功,自己也不幸身亡,事後,家屬將由事發現場他人救起的落海者訴至法院,索賠百萬餘元——澎湃新聞 6月19日從寧波象山縣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被告陳女士補償25萬餘元,近日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鄭鋒(化名)和陳女士都是寧波象山人,陳女士家經營漁船。2016年12月12日晚,歸航的陳女士致電鄭鋒,讓他駕小船將自己和漁船船員從停泊地送至碼頭,當鄭鋒駕小船靠近漁船船尾時,陳女士不慎從漁船掉落海中,鄭鋒馬上跳入海中施救,但未救起陳女士。後陳女士被鄰近漁船的漁工救起,而鄭鋒已不見蹤跡,經救援也未找到。此後,警方開具了鄭鋒的失蹤證明、死亡戶籍註銷證明,認定鄭鋒跳海救人屬見義勇為,當地政府還發文對其進行表彰。

2017年7月,鄭鋒的母親將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補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等計100餘萬元,理由是“兒子見義勇為身亡,致使原告老年喪子,精神遭受巨大痛苦。被告作為寶貴生命獲救的受益者不聞不問,所作所為有違公民基本道德”。

法院審理認定,陳女士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鄭鋒存在運輸合同關係,即使雙方運輸合同關係成立,陳女士在上船前落水也不屬於運輸合同履行範圍。即使鄭鋒基於運輸合同關係對陳女士有安全保障義務,其在陳女士落水後入水救助併為此付出生命的行為也遠遠超出合同範圍,不影響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雖然沒有救助成功,但鄭鋒的作用不能否認,見義勇為並不是一定要取得相應的成果。

法院認為,補償責任不同於賠償責任,補償是適當為之,陳女士在本案中存在較大過錯,考慮到其家庭情況等因素,酌情判決陳女士補償各項費用25萬餘元。一審判決後,鄭峰母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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