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強制拆除一定要給補償?律師這麼說……

徵地拆遷,應該要給被徵收人補償,這是所有人都認同的一個觀點。其基本邏輯就像是你把我的東西損壞了那就該賠我價值相當的東西一樣。

為什麼強制拆除一定要給補償?律師這麼說……

而基於這樣的樸素邏輯,被徵收人實實在在的期待徵收拆遷後,會有足額對等的補償或是賠償費用。

但事實卻是徵收方只會象徵性的給點補償,也算是有拿有給了。

很明顯,這兩者對補償的預期值完全不對等。當兩者一對接,產生糾紛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實踐中會出現暴力抗拆致傷致死事件自然也不足為奇了。

如何來解決這個弊端呢?解其然必要知其然。所以,說到底,我們還是要知道究竟為什麼強拆要給補償?這並不是“損壞了東西就要賠”這麼簡單的邏輯就能解釋的。

在明律師說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該條款的立意是從保護民眾合法私有財產的角度出發。

首先,必須是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實施徵收。

也就是說任何私利化或盈利目的的徵收拆遷都是不被允許的。這就排除了個人或企業對個人房屋土地利益的侵佔,防止了侵佔他人巨大財產利益而沒有足夠能力支付對等價值補償費用的情況出現。也就是說,徵收拆遷的出現,前提是必須有足夠的補償或賠償的經濟能力。

其次,上述條款也明確了即使是為公共利益而徵收拆遷,也要公平補償。

這句話從法律上講,應該這麼理解:即使是為大多數人利益著想,也不能以犧牲個體利益作為代價,公平是每個權利人的公平。所以,即使是國家要拿公民個人的東西,也是要拿對等價值的錢或者物質載體去交換的,絕不能以公權力的強制性去強迫或者鎮壓被徵收人被動交出自己的房屋或土地利益。

據此,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保障被徵收人權利救濟的規定。如:聽證權、知情權、監督權、選擇權、複議權、訴訟權等等,都能有效對抗政府的公權力。

所以,從法律體系上來說,對被徵收人補償利益的保障是全方位的。法律具有強制性,如果違反,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這就從客觀上就要求徵收方實施拆遷後,必須要給予被徵收人補償了。

但在實踐中反饋出來的現象並不是那麼理想。暴力拆、補償低、違法拆、違規拆等現象依然頻頻出現,這讓許多被徵收人很苦惱。但是隨之而起的,是各種輿論的監督和制約。網絡媒體的暢通,以及政府接收民意渠道的擴寬加強,律師群體的擴大化,還有法治文化的進一步普及深化,迫使徵收方不得不去遵循基本的公序良俗,這也從情理上保障著被徵收人的補償權益。

所以,總的來說,強拆為什麼要給補償?根本點是從民眾利益出發。而手段是從法理和情理上去制約。所以,強拆給公平補償,不管主動還是被動,都是必須要實施下去的。因此,在明律師在這提醒大家:如果你遇到徵收補償不合理、不公平,一定要及時進行法律救濟。只要你有理有據,爭取公平合理補償,一定是可以行得通的。

如果覺得我們的文章對你有幫助,請轉發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