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起大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19項行為

7月15日起大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19項行為

據悉,《管理辦法》共九條內容,對制定依據、飲用水水源的分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依據、保護區的級別、範圍及禁止事項做了規定,明確了各職能部門職責分工、處罰法則及《管理辦法》具體施行時間。

《管理辦法》指出,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應遵守以下規定: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汙量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禁止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汙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禁止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含熱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採取措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禁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

《管理辦法》明確,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禁止設置排汙口;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體排放生活汙水;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的碼頭;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管理辦法》規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應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從事種植、放養畜禽、網箱養殖活動;可能汙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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