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沒有必要為分財產大吵大鬧,為了不吃虧,掌握3點就夠了

夫妻雙方離婚時,往往因財產分割鬧得不可開交,甚至打得頭破血流。其實沒有必要,那麼該如何處理夫妻財產呢?

如果說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簽訂有《財產協議書》,那麼就按財產協議的約定進行分割。

但是大部分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都不會訂立財產協議的,那麼碰到這種情況下財產該如何分割呢?

離婚時沒有必要為分財產大吵大鬧,為了不吃虧,掌握3點就夠了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後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另一方不得分割。只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另一方才有權要求分割。

一般情況下,個人的衣物、日用品、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債權債務、房屋、汽車、家用電器、股票、銀行存款等等。這些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要求分割。

對於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並不是說平均分割,而應掌握以下的原則:

1、照顧女方和孩子利益的原則。

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照顧女方;如果哪一方撫養孩子,還應當照顧撫養孩子的一方。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如果說另一方對婚姻存有過錯,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就應當少分。具體比例,根據過錯的程度大小酌情確定。

3、照顧困難一方的原則。

離婚後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應當多分。並且另一方也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以上各點就是夫妻雙方在發生財產爭議的時候,分割共同財產應當遵守的原則。總的來說是雙方儘量地協商,協商不成的,法官才按照上述原則酌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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