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與互金平臺的“相愛相殺”

自媒體與互金平臺的“相愛相殺”

資料圖。

不論是自媒體過度宣傳還是互金平臺軟文宣傳,都應受到廣告法的約束。自媒體與互金平臺談合作、發軟文,屬於商業言論,一旦平臺出現問題,自媒體作為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自媒體和互聯網金融平臺正在上演“相愛相殺”的戲碼。

一方面,互金平臺希望藉助自媒體的力量不斷擴大其影響力,向自媒體“主動投放廣告”吸引投資者;另一方面,一些自媒體通過負面報道的形式意圖引起互金平臺的關注,後者為維護其品牌與聲譽,對前者“被動出血”。

是否如其所言,目前還無從考證,但自媒體敲詐現象的存在並非“空穴來風”。

自媒體黑文套路深

賬號主體為個人、3月7日更名註冊的“深水財經”聲稱要“揭露水面以下的真相”,而從其發佈的內容看,“揭露”的主要對象是話題性十足的互金行業。

5月8日,“深水財經”發表《圖騰貸同一輛車半年發標7次,疑似借新還舊填補拆標間隙中本金空洞》一文,對圖騰貸的註冊信息、經營模式等進行了分析。文中多次出現“疑似”“猜測”等字眼,指出圖騰貸存在借新還舊的可能性。但在文末留言中,“深水財經”承認“文章確實存在部分真實情況缺失”。

“互金俠客”認為,“深水財經”是“以看起來很有道理、很深入的樣子讓投資者以及圖騰貸方感到‘慌張’,真實目的應該是為了通過製造恐慌而讓圖騰貸出人聯繫闢謠”。

圖騰貸迅速回應,經過溝通後,“深水財經”於5月9日在《圖騰貸回應稱為合規引入共借人、重複標的因復借前提前還款造成》一文中表示“對圖騰貸方面給出的解釋,還是可以接受的”。

5月10日,“深水財經”調轉矛頭,發文針對廣東互金平臺禮德財富,對其“大量新成立且高度關聯公司組團發標;部分公司成立不足一個月,項目介紹卻標示年收入400萬元左右”等問題提出質疑。

5月17日,“深水財經”再度發文《禮德財富對我們的回應剛看見:核心問題不回應顧左右而言他》,稱禮德財富以侵害商譽為由向其發送了律師函,要求刪除稿件。但“深水財經”表示對方並未針對核心問題作出正面回應,將“會做一個更深度的稿件”。對此,禮德財富未作回應。

“花錢消災”助長網絡暴力

2017年4月,吳某因通過自媒體“金融照妖鏡”向互金平臺實施敲詐勒索被警方抓獲。據悉,吳某利用其多次投資互金平臺並參與平臺兌付的經驗,在網絡上編造謠言、惡意捏造不實信息,一些平臺怕負面消息影響到其正常運營,從而選擇支付“公關費用”,吳某等人以此獲利。

王四新表示,一些不良自媒體創號可能就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在具備了粉絲基礎和影響力後進行敲詐勒索。儘管法律在逐步健全,監管機構也採取了措施,但打擊的力度不夠,一些不良自媒體仍然有生存的空間。

“對於互金平臺來說,負面報道即有可能帶來難以估計的影響,使平臺陷入公關危機甚至嚴重影響平臺運營。但實際上,不論互金平臺,還是其他類型的企業,在其發展經營中總會存在不足之處,而一些自媒體會捕風捉影、猜測臆斷、放大問題,利用負面報道牟利。”王四新說道。

對此,王兵建議,企業以及互金平臺應正視自身存在的問題,拿出證據正面回應,給出合理解釋,讓自媒體客觀報道,不要輕易向網絡暴力妥協,有必要時還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站臺”自媒體或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互金平臺,有一定背書能力的自媒體是其合作目標,通過投放廣告或軟文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而廣告和軟文也是自媒體最直接的變現方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互金平臺出現問題,相比大多數自媒體“煽風點火”,營銷型自媒體略顯“低調”。前幾日,被譽為“民間四大高額返利平臺”之一的上海某互金平臺爆雷,該平臺曾在多個自媒體大號進行軟文宣傳,但在該互金平臺暴雷後,與之合作的自媒體大號卻集體失語。

“不論是自媒體過度宣傳還是互金平臺軟文宣傳,都應受到廣告法的約束。自媒體與互金平臺談合作、發軟文,屬於商業言論,一旦平臺出現問題,自媒體作為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朱巍強調。

不過,王四新認為,互金平臺業務倒臺與自媒體報道、宣傳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較難認定,自媒體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需要判斷其報道行為是否給他人的財產造成一定損害。

針對互金行業過度宣傳或虛假報道的現象,國家工商總局等十七部門曾發佈《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指出將依法加強涉及互聯網金融的廣告監測監管;《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維護良好廣告市場秩序工作方案》中再次強調將加大對互聯網金融廣告的監管力度,並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工作整體部署,延長互聯網金融廣告專項整治期限。

“但由於自媒體自我約束意識不足、缺乏對商業內容的監管、公眾辨識程度較低等原因,自媒體亂象屢禁不絕。”王兵指出。

王四新建議,整治自媒體亂象首先要在立法上堵住目前自媒體存在的漏洞,加強平臺管理與執法力度,通過實名制提升自媒體人發言的責任心、讓自媒體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平臺應採取措施規範自媒體行為,對違規行為作出相應處罰,既包括銷號或限制發言,也包括追究其法律責任,以此迫使自媒體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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