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可以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徵地協議嗎?

小不溫柔

首先,“徵地”這件事專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因此所謂的“建設單位”是沒有任何權利進行徵地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按照所徵收土地面積、性質的不同,徵收土地只能分別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做出徵收決定,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除此之外,無論是鎮政府、鄉政府、村委會、或是所謂的“建設單位”都無權直接進行徵地。

其次,建設單位想使用土地進行建設,只能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對此有作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即便想使用某些農村土地,也應當首先由國家出面對該部分土地進行徵收,待徵收為國有土地後再行出讓或劃撥給相關單位使用。

綜上,如果問題中提到的“建設單位與村委會簽訂徵地協議”這件事是真實存在的話,那麼確定無疑一定是違法的。對於權利受損的當事人,建議及時通過法律程序維權,切莫拖延導致過了訴訟時效,致使後續無法維權。

希望能幫助到你。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不可以

在這裡,我們需要翻閱一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這條規定,企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起申請,企業以徵收或者徵用的方式直接與個人或者集體簽訂協議是違法的。所以協議認定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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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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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在土地徵收和管理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個問題,我來就這個問題和大家作個討論交流,更多生活息息相關的土地政策法規,請關注“土地觀察員”。



建設單位和村委會直接簽訂徵地協議,肯定是不合乎規範的。我們知道,《土地管理法》有個明確規定,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國有土地,村民建設住宅、開辦鄉鎮企業以及鄉鎮村公益建設除外。因此說建設單位不能與村委簽訂用地協議,只能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申請國有土地,用地還要走招拍掛的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6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這還要得到省或國務院的批准。其中徵收涉及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或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要由國務院批准。



土地徵收是有著嚴格程序和規定的,要由土地部門進行地籍調查、要進行公告並徵求意見、要進行徵收補償和徵收安置,當然不是由用地單位來完成。

但在實際生活中,是有很多用地單位私自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的情況,這是相關用地單位先行與村委會、村民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再與政府協調。政府有關部門也覺得這樣會減少土地徵收中矛盾,認可或默許這樣的行為,但徵地還是要由政府來完成的。


土地觀察員

項目建設單位不能直接和村委會簽定徵地協議,雖然土地屬於村集體組織所有,但村民向所轄村委會承包土地後,對承包的土地具有直接管理權和使用權。所以,土地徵收協議只能是村民和所轄村民委員會直接簽定,除此以外的簽定形式都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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