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叉車肇事事件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肇事司機具體犯了哪些罪呢?

龍族社

6月25日在煙臺市芝罘區幸福中路8路車終點站附近發生一起男子駕駛叉車撞人事件,造成1人死亡10餘人受傷,多輛車受損。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況下,處警民警果斷開槍將嫌疑人擊斃。

顯然,該男子開著叉車在繁華路段橫衝直撞,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構成嚴重威脅,其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熟悉這個罪名的朋友可能會認為該男子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確實該男子的行為在客觀方面確實符合這兩個罪的構成要件。但是,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重要特徵是其行為針對的是特定對象,並且造成的傷害後果也是可控的,一般不會造成大範圍的傷害後果。如果該男子的傷害目標是特定的某個人,他開著叉車追著他跑,把他叉死以後也就停止行動了,這就屬於故意殺人罪。

但是,該案中這名男子駕駛叉車在人群中橫衝直撞,他並沒針對特定的人,而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公私財產造成傷害。並且在密集人群中開車叉車橫衝直撞,所造成的傷害後果也是不可控的,這在本質上就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因此,對該男子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而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冰焰

事件惡劣,影響極壞,破壞公共財產,故意傷人,違反交通規則,每一項犯罪都是特別嚴重的。

事件描述:25日早上7:20左右,煙臺市芝罘區幸福中路8路公交車車終點站附近發生一起男子駕駛叉車撞人事件,造成1人死亡10餘人受傷,多輛車受損,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況下,處警果斷開槍將嫌疑人擊斃,並有現場目擊者稱,嫌疑人曾駕駛叉車撞毀一警用摩托車。

首先,他駕駛叉車時逆行時順行,違反交通規則。其次,撞毀護欄等,屬於破壞公共財物,撞死一人,十餘人受傷,這是故意傷害,更為過分的是撞毀警用車輛,屬於襲警。

該男子行為惡毒,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在故意傷人而試圖襲警的情況下,多方警告勸阻他都至若茫然,警方果斷開槍將其擊斃。

至於說該男子具體犯了那些罪,本次襲擊事件該如何定性,案件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希望網友不要謠傳事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珞珈評論社

不管因為什麼事,用這種報復社會的方式來處理問題,實為不智選擇。

時間:6月25日7時20分

事情經過:煙臺市公安局110接到報警稱:芝罘區幸福中路8路車終點站附近,一人駕駛叉車瘋狂撞人,馬路護欄被損壞,路人撿起磚頭石子砸向叉車司機。


為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多方制止未果的情況下,處警民警果斷開槍將其擊斃。

目前事件造成一死多傷,兇犯所犯殺人罪那是肯定的,當然兇手已經死亡,但法律並不會放過他,法律將會追討其經濟賠償問題,在這件事情中有多輛汽車被損壞,還有後續傷員問題。



大家要堅決不信謠,不傳謠。


光明觀天下

在公眾看來在發生在煙臺的這起事件似乎最終是以肇事司機的死亡收場的,但其實在這之後當地警方可能還需要開展大量的後續工作。

我們要討論司機具體犯了什麼罪,首先要看到他的結局——被警方用槍擊斃。

槍支作為一種武器具有很強大殺傷力,因此我國對於槍支的管理極其嚴格,公安機關是少數常備武器的部門之一。早在1996年國務院就專門出臺了一部法律用以規範公安民警在日常勤務中在何種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器予以了明確規定,這部專門性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在煙臺事件中,肇事的叉車司機駕駛叉車在人流車輛密集的公共道路上肆意的撞擊行人和車輛,該行為危害的對象是整個社會公眾的安全,而並非針對某個特定的人或者車輛,最終造成1人死亡10餘人受傷多輛車受損的嚴重後果,這種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警方在趕赴現場後對此進行了制止,但是這位肇事者不聽勸阻,作為現場處置的公安民警不可能放任其繼續實施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最終民警果斷開槍將其擊斃。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城丹妹

司機的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叉車司機駕駛叉車在公共道路上肆意傷人,破壞公共設施,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叉車司機的行為造成1人死亡,十多人受傷,並造成多車損毀,馬路隔離欄被撞壞等,屬於以危險方法致人死亡的嚴重情節,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治社會,一切都應以法律為準則,公民應以法律規定作為自己的行為標準。叉車司機或許受到不公待遇,但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非通過暴力、其他危險方法發洩、報復,禍及無辜。最後,叉車司機被擊斃,他的事情又得不到解決。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個人觀點:

無論肇事司機犯了什麼罪,但是目前其已經被擊斃的情況下,再來討論其實沒有什麼意義。我更好奇是什麼事情讓這位肇事司機冒死開著剷車去撞人然後還被擊斃,因為這件事情當中的蹊蹺之處還是比較多的:

  • 1、如果是報復社會,為何不開轎車而是開剷車?(剷車周圍沒有玻璃,不能保護自己)
  • 2、為何在警察多次警告的情況下,仍然不予停止其犯罪行為?從其行為來看更像是但求一死的決心;

但從這兩點來說,我認為本案當中的王志華的行為就難以理解,當然關於其為何開剷車撞人還有待進一步的調查結果為準。

如果剷車司機未被擊斃的情況下,我個人認為其構成的罪名有: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


麋鹿說法

這個毫無人性的叉車司機,真的罪不容誅!

直到目前,也不知道這個傢伙的動機,為什麼要仇視社會,為什麼要作出這種人神共憤的事情來?

這種以不特定對象為侵害目標的犯罪行為,應當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這種犯罪危害性極大,此案的後果--死亡一人,受傷十幾人,即能說明問題。

出警人員的當機立斷,將其進行當場擊斃,挽救了潛在的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對於這樣的結果,筆者當然是拍手稱快。

在此事發生時,據說有見義勇為的市民,拿著磚頭準備制止叉車司機,如果市民的行為對其造成傷亡的後果,那也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行兇者造成損害的,是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叉車司機的行為會造成人員傷亡,如果致其死亡,也與其行為的後果相當,不屬於防衛過當。而且法律還規定無限正當防衛,對於這種行兇殺人的暴力犯罪,即使造成犯罪分子身亡,那也是其咎由自取,怪不得他人!


打虎拍蠅

不用細數該男子犯了哪些罪,僅僅是其中駕駛叉車在公路上瘋狂撞人和車輛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就目前通報信息來看,已經造成了1人死亡,10餘人受傷,多輛車受損。

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為該男子已經被當場擊斃,再談死刑也沒什麼意義了。

我看到有很多評論在揣測該男子的犯罪動機,甚至有人認為男子的行為屬於走投無路之下的報復社會。在事件結果沒有公佈之前,我不敢苟同這個猜測。

即使你有再大的理由,也不能把怒氣撒在無辜群眾身上。這是懦夫的心理,也是瘋狂的行徑,幸虧民警將其當場擊斃才制止了更多無辜群眾免受傷害。

不要試圖用正常人的心理去揣測此類極端的犯罪行為,當他被仇恨和毀滅控制時已經註定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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