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醫療期超過3個月,女子竟被公司要求自動離職!公司的行為是否違規?

「关注」医疗期超过3个月,女子竟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公司的行为是否违规?

因為三個月前的一場意外車禍,

導致醫療期超過了3個月,

竟被公司要求辦理自動辭職手續,

社保也被停繳了。

在寧波打工的楊女士質疑,

醫療期超過三個月,

企業就可以要求職工自動離職嗎?

「关注」医疗期超过3个月,女子竟被公司要求自动离职!公司的行为是否违规?

女工遭遇車禍病休3個月後

被要求自動離職

“工作沒了可以再找,但社保停了孩子就沒法上學了,這件事急得我夜不能眠。”楊女士說起了車禍後的遭遇。

今年44歲的楊女士是安徽滁州人,5年前獨自帶著6歲女兒來到寧波打工,在寧波福特有限責任公司找了一份清潔工的工作。

楊女士的出院時間是3月13日,之後的病假證明都是由醫生每月開具,自己也按時送到了單位。眼看三個月病假期滿,因肩傷還沒恢復,6月21日,楊女士又到單位去續假,沒想到病假條卻被單位拒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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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等肩傷好了再去上班,卻接到了單位的電話通知,要求我自動離職,還要在離職協議上簽字。”楊女士氣憤地說,自己另找工作沒關係,但公司人事部的負責人不僅要自己自動離職,還說要停了社保。自己最擔心的就是社保停繳,那樣孩子上學就很麻煩了。

楊女士還說,在此之前曾向單位財務諮詢過社保延期的事,請求單位能否暫時掛靠,等找到新工作再轉走。財務人員回覆說可以想想辦法,但人事部要求掛靠可以,必須要籤自動離職協議。

“我的合同期還沒滿,超過病假期就要自動離職嗎?這樣做有沒有違反勞動法?”楊女士因為社保問題沒有協商好,她最終沒有去單位簽字。

公司:自動離職是個人行為

停繳社保是按規定進行

楊女士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該企業負責人楊總表示,楊女士的事聽說了,但具體情況不清楚。聽人事部負責人說,楊女士是違反了企業規定,才被要求自動離職的。

該企業的向經理表示,楊女士是2013年6月入職的,因為超過三個月醫療期就屬於自動離職,至於停繳社保也與企業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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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經理認為,按照勞動法規定,連續工作不足10年滿5年的員工,可以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楊女士的車禍不屬於工傷,況且醫療期已經超過了三個月了。既然她不能遵守到崗規定,只能按照規定進行。考慮到社保停繳會給離職員工帶來後續問題,財務部為此遞交了社保掛靠延後申請,給楊女士處理時間。

但楊女士6月21日並沒有來單位籤協議,目前社保已經停繳了。

對於向經理的回應,楊女士則表示,當時並不是自己故意不去簽字,而是因為當天除了籤社保延後協議之外,還要籤一份自動離職協議,自己對此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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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楊女士的說法,向經理並沒有否認。但他認為,自動離職是個人原因造成的,企業停繳社保與企業本身沒有關係。至於楊女士是否在兩份協議上簽字,都只能按照規定辦理。

人社局:自動離職

和解除勞動關係是兩個概念

“自動離職和解除勞動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處副處長周霞認為,我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簡單來說就是,在合同期內,如果是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不需承擔經濟補償費用。反之則要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限及補償標準進行。

那麼,楊女士患病後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被企業停了社保的行為,是否違規呢?

對此,周副處長解釋說,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企業可以與之解除勞動關係,但原則是要按照事實履行簽字程序。

“該企業確實存在不規範操作的問題。”周副處長認為,從楊女士反映的情況來看,雖然楊女士超過了醫療期,但並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也沒有在離職協議上簽字生效,企業就自行停繳了她的社保確實不妥。按照勞動法規定,如果職工自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須提前30天通知單位;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也要提前30天通知職工,並要有法定理由,或者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不管屬於哪條原因,都不能隨意停繳社保。

律師觀點:

企業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自動離職的情形法律是否有明確規定?超過醫療期就可以要求職工自動離職嗎?

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的王榕律師表示,自動離職的情形一般是在企業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另行釋明,而法律法規中沒有進行明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應規定的話,則該企業有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從醫療期與解除勞動關係來說,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在醫療期間公司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王律師說,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王律師還解釋說,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醫療期的規定中第42條則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就包括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因此,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則涉嫌違法解除,用人單位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如果醫療期滿之後,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此外,在企業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工資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依然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額是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具體工齡進行補償;如果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那用人單位則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賠償,賠償金額則是補償金額的雙倍。

王律師建議楊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寧波市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對於此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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