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區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一、二

福州地区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一、二

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發佈

福州地区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一、二

禁毒工作,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6·26”國際禁毒日之際,福州中院通過公佈典型案例、發佈白皮書、公開集中宣判涉毒案件等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展示福州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整體情況和成效。

案例一

徐某宣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宣,男,1989年出生。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徐某宣與毒品上線“平哥”電話聯繫後,指使徐某傑從福建省政和縣前往廣東省廣州市取回甲基苯丙胺(冰毒)。徐某宣還聯繫在廣州的蘇某軍,安排蘇某軍協助徐某傑取毒品運回福建省福州市。在此期間,徐某宣二次付給徐某傑往返費用共1800元,向蘇某軍女友賴某惠的銀行卡匯入2000元供蘇某軍、徐某傑使用。徐某傑與蘇某軍在廣州碰面後,蘇某軍經與“平哥”聯繫,於同月24日晚帶徐某傑到廣州龍歸的一個廣場,從“平哥”處取得甲基苯丙胺。次日22時許,徐某傑將甲基苯丙胺裝在行李箱內乘長途大巴到福州汽車北站,徐某宣駕駛車牌號為閩H63059的轎車接上徐某傑後,在福州市鼓樓區北環中路被公安人員堵截抓獲,當場從轎車後座的行李箱內查獲6袋甲基苯丙胺,淨重6013.69克。同年2月11日,蘇某軍在廣州被抓獲。

裁判結果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宣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夥同他人使用交通工具運輸甲基苯丙胺6013.69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徐某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以嚴懲。據此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宣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徐某宣不服,提出上訴。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徐某宣上訴,並依法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徐某宣夥同他人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第一審、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對徐某宣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核准被告人徐某宣的死刑判決。

警示意義

受國際毒潮持續氾濫和國內多種因素影響,我國目前仍處於毒品問題加速蔓延、毒品犯罪高發多發期。治理毒品問題不僅關乎國家的長治久安,也關乎人民群眾的幸福安康。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肩負的一項重要職責任務。運輸毒品犯罪作為涉毒品犯罪的中心環節,是毒品犯罪中最為常見幾種犯罪形式之一,也是懲處毒品犯罪的重點之一。我院在審理運輸毒品犯罪中,依照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規定,堅決重點打擊運輸毒品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組織、指使、僱用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梟、職業毒犯、毒品再犯,以及武裝掩護運輸毒品、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等嚴重情節的被告人,對其中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嚴懲。本案被告人徐某宣在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不僅聯繫毒品上線,提供活動經費,並安排、指使同案被告人徐某傑、蘇某軍取毒品和跨省運輸,在徐某傑將毒品運回福州時負責接應,其夥同他人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終被依法判處死刑。該案例警示人們,毒品犯罪是絕對不能觸碰的“黑洞”,切勿對實施毒品犯罪存在一絲的僥倖心理。任何涉毒犯罪都必將受到法律無情的嚴厲打擊。

福州地区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一、二

案例二

吳某傑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閩清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傑提供場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吳某傑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自願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並處以九個月有期徒刑。

警示意義

年輕人為追求時尚、時髦無可厚非,但是在追求的過程中應該明辨真時尚、真時髦,去除偽時尚、偽時髦。若一味追求時尚、尋求刺激,往往容易喪失明辨是非的能力,模糊違法犯罪的界限,以致觸犯法律底線,淪為階下囚。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傑為了讓毒友盡興玩樂,竟然用毒品當“點心”招待朋友,已觸犯法律,勢必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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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一庭

福州地区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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