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龍泉驛區查處一起違規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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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健康體驗館負責人卓某租賃商鋪從事二類醫療器械某品牌光波康復理療儀的推廣和宣傳,推廣和宣傳對象主要是中老年人。當事人卓某現場向執法人員提供了其宣傳推廣的某品牌光波康復理療儀醫療器械註冊登記表,表上註明產品適用範圍和產品禁忌症等詳細內容,但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宣傳牌和宣傳單上的廣告內容與註冊登記表上的廣告內容並不一致,且均未見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和“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上述宣傳牌及宣傳單系當事人委託廣告公司製作。

當事人卓某製作發佈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三款之相關規定。2018年1月30日,龍泉驛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之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卓某罰款2140.00元的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相關廣告,並拆除違規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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