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分居17年,想離婚又想讓「繼父」補上欠下撫養費,法律如何定

這是一個諮詢,前天晚上我的朋友問我,他姨媽想離婚。

但是姨父不同意。

我問了他一系列問題,情況如下:

二婚分居17年,想離婚又想讓“繼父”補上欠下撫養費,法律如何定

大約17年前,朋友姨媽花娘(化名)帶著3歲的兒子改嫁錢某某(化名),嫁過去之後並沒有想象中的改善生活,反而增加生活負擔。

錢某某娶下花娘後,每天在傢什麼事情也不幹,衣來伸手飯來張口,不撫養她的兒子,自己也不掙錢,一家就靠花娘維持生計,這違背了花娘的初衷。

花娘與錢某某生活一段時間之後,終於承受不了這份重擔,選擇分居,帶著兒子走了。

分居16年,這段婚姻也就是掛著個拍子,名存實亡,花娘十分不滿意現任丈夫的不作為不負責。

她認為現任丈夫沒有盡到做繼父的責任,沒有撫養自己的孩子,虧欠了孩子16年的撫養費。她一人把孩子拉扯到20歲,考上大學一切開銷都是她一個人承擔。

二婚分居17年,想離婚又想讓“繼父”補上欠下撫養費,法律如何定

她想離婚且兒子也支持她離婚,但是現任老公不同意離婚,遂委託他侄子來諮詢。

我的看法是:結婚後如果老婆有帶著孩子一起出嫁,繼子與繼父生活在一起,那麼繼父是繼承了父親的權利,但是這中間是有些很微妙的事情,花娘帶著兒子走了,分居了。沒有跟現任丈夫生活在一起,且對方是繼父並沒有義務給不是自己血脈的孩子補償撫養費,可以找生父要孩子17年的撫養費。

畢竟孩子不是他親生的,不願意給撫養費也可以理解,花娘與孩子跟對方沒有生活多久就分居了,雙方完全沒有培養出感情,所以法院判賠償也是比較微妙的,很大的概率會駁回讓繼父賠償撫養,但是離婚法院是會同意的。

二婚分居17年,想離婚又想讓“繼父”補上欠下撫養費,法律如何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僅憑生父母再婚這一法律事實,並不必然導致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當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了撫養關係,他們之間才能形成法律層面的父母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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