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促進人的城鎮化為核心、提高質量為導向的新型城鎮化戰略,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重要實踐、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有力支撐。
省發改委近日印發《浙江省2018年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圍繞城市落戶、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城鄉融合等多方面提出要求。快隨小布來了解:
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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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寬城市落戶條件
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新生代農民工、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人口在城市舉家落戶。
鼓勵對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及技術工人實行零門檻落戶。
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要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大城市對參加城鎮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寧波市、溫州市在實行積分落戶時要大幅提高社保和居住年限的權重,鼓勵取消年度落戶數量限制;
其餘大城市不得實行積分落戶,有條件的城市要進一步降低社保年限要求。
杭州市要區分城區、新區和所轄市縣,制定差別化落戶條件,探索搭建區域間轉積分和轉戶籍通道。探索租賃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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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
實現居住證制度覆蓋城鎮全部未落戶常住人口。
以居住證為載體向未落戶人口提供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及辦事便利,鼓勵城市群及都市圈內居住證互認。
實現公辦學校普遍向隨遷子女開放。
深入推進城鄉居民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制度的銜接,發展遠程醫療服務。
深化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 試點,推動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
加大對符合條件常住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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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地錢掛鉤”配套政策
深化“人錢掛鉤、錢隨人走”,在安排中央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時綜合考慮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等因素,完善對落戶較多地區的中央財政資金獎勵政策。
深化“人地掛鉤、以人定地”,在制定各地區土地利用計劃和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時,進一步增加上年度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指標的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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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提升新市民融入城市能力
推進與中國公共招聘網聯網,更好為農民工等新市民提供求職招聘服務。
落實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培訓5年行動計劃,制定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
實施“求學圓夢行動”,重點依託職業院校廣泛支持農民工接受學歷繼續教育與非學歷培訓。
推進職業教育東西協作行動計劃,促進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就業。
提高城市群建設質量
推動城市群及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範圍內符合條件的縣和非縣級政府駐地特大鎮率先設市 。
大力推進小城鎮建設,增強小城鎮集聚農村轉移人口功能。積極培育中心鎮,打造農業創業就業的節點和平臺。
提高城市發展質量
發揮杭州、寧波兩大極核在產業選擇和人才吸引上的優勢,集中發展高端產業和產業高端。
加快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以及生態、農業、城鎮空間,作為城市空間佈局基本框架。
深入創建公交都市;完善快速路、主次幹路和支路級配合理的城市路網系統;支持一批綜合客運樞紐、貨運樞紐(物流園區)建設;加強防洪排澇工程、水資源配置工程、排澇管網、地下綜合管廊和消防設施建設。
加快推動城鄉融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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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要素下鄉各種障礙
允許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 ,深化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
健全適合農業農村特點的農村金融體系,鼓勵引導工商資本下鄉,探索建立資格准入制度、項目聯評聯審制度。
引導鄉村“開門借力”,善用城市新技術、新商業模式及龐大消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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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公共資源向農村延伸
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放在農村,加快農村公路、供水、供氣、環保、電網、物流、信息、廣播電視建設,進一步提高農村飲水安全保障程度,加大農村“廁所革命”推進力度。
優先發展農村教育事業,全面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
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加強農村突出環境問題綜合治理,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3年行動方案。
深化城鎮化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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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城鄉土地制度改革
改進耕地佔補平衡管理辦法。
加快推進閒置土地處置。
紮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
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
允許地方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村集體對進城落戶農民自願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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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城鎮化投融資機制
引導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量力而行,防範化解隱性債務風險。
推動地方國企提高收益上繳比例,用於新型城鎮化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城鎮化項目規劃和運營機構的合作。
完善PPP模式,提高民間資本收益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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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探索市轄經濟功能區和行政區合署辦公。
按照設鎮設街道標準,順應人口流動趨勢精簡鄉鎮街道。
推動特大鎮擴權賦能。
推動機構精簡和職能相近部門合併,鼓勵探索大部門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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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試點地區改革平臺作用
全面總結第一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成果,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在全省範圍內有序推開。推動第二批、第三批試點地區加快改革步伐,發揮好牽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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