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推進長江綠色發展典型案例之三

典型案例·系列三

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檢察院、南陵縣人民檢察院分別起訴繁昌縣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辦案單位: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檢察院、南陵縣檢察院

無為縣人民檢察院訴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怠於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辦案單位: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檢察院

馬鞍山市博望區人民檢察院訴趙行海、常久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辦案單位:安徽省馬鞍山市博望區檢察院

蕪湖市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職檢察建議案

辦案單位: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檢察院

樅陽縣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檢察建議案

辦案單位:安徽省銅陵市樅陽縣檢察院

石臺縣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職責檢察建議案

辦案單位:安徽省池州市石臺縣檢察院

宣城市水陽江孫埠河段傾倒危險廢物訴前檢察建議案

辦案單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檢察院

典型案例十四

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檢察院、南陵縣人民檢察院分別起訴繁昌縣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蕪湖市富鑫鋼鐵有限公司和蕪湖美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荻港分廠是蕪湖市繁昌縣境內的兩家大型企業,兩家企業都坐落於長江沿岸。該兩家企業自建設之日起,長期存在環評手續不完善、未通過“三同時”驗收情況下違法生產,廢水廢氣的排放造成當地大氣和長江水域嚴重汙染,導致周邊群眾多次投訴、信訪,並被多家媒體曝光,繁昌縣環保局存在長期怠於履行環保職責的情形。2015年10月、11月,繁昌縣人民檢察院就美佳新材料荻港廠和富鑫鋼鐵公司的汙染問題,分別向繁昌縣環保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繁昌縣環保局加強對上述兩家公司的汙水、大氣、粉塵等汙染物排放的跟蹤監督;督促其完善環保各項制度,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建立健全環境管理臺賬;積極依法履行職責,確保違法排汙、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等環境問題得到全面控制。繁昌縣環保局書面回覆檢察機關,聲稱已經責令兩家公司對汙染問題進行整改,並督促其申報了相關環評手續。但經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兩家企業因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均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繁昌縣環保局對此未予以有效監管,導致兩家企業仍處於非法生產狀態,當地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經蕪湖市檢察院指定管轄,2016年12月 27日,三山區人民檢察院和南陵縣檢察院就富鑫鋼鐵公司和美佳新材料荻港分廠的汙染問題,分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了繁昌縣環保局,請求法院確認繁昌縣環保局怠於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違法,並繼續履行該職責。三山區人民法院和南陵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均判決支持檢察機關所有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發展地方經濟不能成為容忍甚至袒護環境汙染問題的藉口。繁昌縣富鑫鋼鐵公司和美佳新材料荻港分廠這兩家大型企業,對繁昌縣發展當地經濟、解決人口就業等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使得以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的非法生產、非法排汙行為往往選擇視而不見,怠於履職,導致嚴重的汙染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就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保護當地生態環境,從訴前檢察建議到之後的果斷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當地的“龍頭企業”的違法行為和職能部門的不作為敢於“亮劍”、敢於碰硬的作法,體現了蕪湖市兩級檢察機關推行公益訴訟工作的堅強決心。蕪湖市檢察院在和市中級法院協調的基礎上,創造性的運用了“指定異地管轄”的作法,將涉及的兩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分別在三山區和南陵縣提起訴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十五

無為縣人民檢察院訴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怠於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蕪湖陶溝排灌站存在將未經處理的城市汙水通過排水管道直接排入長江的情況。該排灌站隸屬於蕪湖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蕪湖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為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二級機構。2005年,市政工程管理處在原排灌站基礎上擴建了排汙站,並於2007年正式投入使用。目前該排灌站承擔著鏡湖區老城區約2.8平方公里內的排澇及居民生活汙水的排放工作。蕪湖陶溝排灌站所在城區排水方式為雨汙混流,雨水和生活垃圾混合流向排灌站。在汙水量較小的情況下,汙水通過排汙泵輸送到汙水處理廠管道,進行汙水集中處理後排入長江。在雨季降水量較大的情況下,因排汙泵的輸送能力不足,部分汙水通過溢流管道進入排澇站然後排入長江。另外,該排灌站位於華衍水務健康路水廠的取水口上游280m處。2004年1月,排灌站所在區域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為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根據規定,保護區內嚴禁設置排汙口,已經設置的應當拆除。2014、2015、2016年,蕪湖市環境保護局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檢查中均提出此問題,要求管理部門確保無汙水排放,但一直沒有解決向長江直接排汙問題。

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完成訴前程序後,經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無為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陶溝排灌站向長江排汙行為怠於履行管理職責違法;判令被告採取有效措施,停止陶溝排灌站向長江排汙行為。2017年12月7日,無為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安徽省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沒有完全履行職責違法。該案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對於本次公益訴訟,作為被告的市級政府部門,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高度重視,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該委就案件涉及的問題多次向蕪湖市人民政府進行彙報,並對陶溝排澇泵站進行整改升級,加大截流汙水泵站合流汙水的收集量;組織召開陶溝泵站排汙整治方案論證會並報蕪湖市人民政府同意陶溝排澇泵站遷移擴建項目立項建設。2017年5月21日,蕪湖市人民政府召開常務會議,確定將陶溝排澇泵站遷移擴建項目立項建設列入2017年政府投資計劃,總投資控制在8000萬元以內。本案中,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有力促進了行政機關積極履職,推動了政府職能部門拿出解決市民飲用水安全和保護長江水資源環境的具體措施,充分體現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剛性監督效果,達到了檢察機關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治理攜手保護長江水資源的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十六

馬鞍山市博望區人民檢察院訴趙行海、常久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6日6時許,趙行海駕駛小木船載著常久霞至長江干流馬鞍山市小黃洲洲尾蘆葦蕩水域,常久霞負責搖槳使小木船行進或保持平穩,趙行海使用電捕魚器進行捕魚。當日上午10時許,巡邏至此的公安、漁政聯合執法人員將正在實施電捕魚的趙行海、常久霞抓獲。趙行海、常久霞共捕得鯿魚、鯉魚、鱖魚等水產品合計21.3公斤。根據有關規定,長江干流馬鞍山段屬於禁漁區,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安徽省農業科學院水產研究所專家出具意見,認為趙行海、常久霞採用電魚工具進行捕魚的行為,對長江水生資源環境具有破壞性。具體包括:一、電捕魚對漁獲物沒有選擇性,電極產生的擴散電流會導致所觸及的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受損,危害面廣;二、對僥倖逃脫電擊的魚類,其性腺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傷,極易導致不育,直接影響其種群繁衍;三、電捕魚對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損傷,水生食物鏈遭受破壞,危害水生態安全;四、遭電擊死亡但未撈取的水生物沉入水底,腐敗變質,汙染水環境。並認為修復被破壞的水生資源環境需要投放的魚種費用為2275元。

典型意義

為了保護長江流域漁業資源,國家實行禁漁期制度。因禁漁期正是長江漁業資源的繁殖季節,該制度如實施到位將有利於長江漁業資源的休養生息和生態恢復。趙行海、常久霞在禁漁期即魚類繁殖關鍵期,用高壓電擊這一破壞性極大的方式捕魚,不僅捕殺了有經濟價值的魚,更是滅殺了電流所及範圍的大量魚苗,許多未捕獲魚正常的生殖功能受到影響。檢察機關在依法追究趙行海、常久霞刑事責任的同時,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就該二人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損失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使得該二人深刻認識到在禁漁期捕魚尤其是用電擊方式捕魚,對水生資源環境的嚴重破壞性。該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對於教育漁民合法捕撈、對於保護長江流域水生資源環境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典型案例十七

蕪湖市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職檢察建議案

基本案情

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位於蕪湖市弋江區塔影行政村劉村自然村的蕪湖市順達廢舊塑料加工廠,未依法經過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即開展廢舊塑料加工生產,並擅自排放廢氣和廢水,造成周邊環境汙染。早在2017年5月弋江區人民檢察院就發現上述問題,並向弋江區環保分局提出查處關停的口頭建議,弋江區環保分局回覆稱已採取措施使該企業停產。2017年9月8日,經檢察機關現場調查核實,發現該企業仍在繼續生產並向周邊排放廢氣和廢水,汙染環境違法行為持續存在。環保部門也未對其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存在未依法履職的情形。弋江區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9月20日向蕪湖市環保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對蕪湖市順達廢舊塑料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並視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汙染設備設施、責令停產整治、罰款或報請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停等進一步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措施;對蕪湖市順達廢舊塑料加工廠造成的周邊環境汙染情況進行評估,並責令其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加強對本轄區內廢舊塑料加工行業的動態監管,防止類似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加工小作坊死灰復燃。

蕪湖市環保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及時立即組織環境執法人員對蕪湖市順達廢舊塑料加工廠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責令其限期拆除私設排汙暗管,並對造成汙染的設備、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予以查封。同時,建議弋江區人民政府對蕪湖市順達廢舊塑料加工廠依法取締,並督促該企業採取治理措施,消除周邊汙染。蕪湖市環保局將上述情況書面回覆了檢察機關,並經2018年1月9日再次現場勘察,該企業已停止生產並拆除主要生產設備。蕪湖市環保局還舉一反三,在全市開展了針對廢舊塑料加工小作坊的排查專項行動,目前弋江區境內的3家未經環評的廢舊塑料加工小作坊已全部關停拆除。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發出檢察建議,就是督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職責,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從之前的以各種困難為由未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到立即組織環境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責令改正、查封設施,再到向有批准權的政府提請取締關停,行動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顯,充分體現了訴前檢察建議的對保護國家和社會公益的監督效果。

此案的訴前檢察建議引起蕪湖市環保局領導的高度重視,市環保局還特地開展了一次針對廢舊塑料加工小作坊排查的專項行動,關停了一批汙染問題突出、未經環評驗收的加工作小坊,對全市區環境的治理和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也體現了檢察機關通過督促履職來增強行政機關的履職及時性和執法剛性的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十八

樅陽縣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檢察建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3日群眾投訴樅陽縣湯溝鎮一心村周某塑料顆粒加工作坊生產廢水汙染環境,樅陽縣人民檢察院從媒體得知這一情況後,及時介入,前往排汙現場進行查看、拍照取證。

經查明:周某的塑料顆粒加工作坊自2012年投產以來,主要從事將塑料薄膜清洗後熔化加工成塑料顆粒業務,但未辦理任何環保審批手續,生產廢水直接排放到後面的池塘和水溝內,導致塑料廠周圍散發出刺鼻惡臭,嚴重汙染了周圍環境,影響了村民生活。2015年9月23日,樅陽縣環保局對該廠排放的廢水進行了檢測,發現廢水中COD(化學需氧量)SS(懸浮物)含量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2016年3月30日,樅陽縣環保局作出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責令業主周某立即停止生產並拆除相關機械設備,現場對生產設備進行斷電。但其後該作坊依舊違法生產並排放汙水,該縣環保局未跟進監督,未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016年4月11日,樅陽縣人民檢察院向樅陽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履行相應環保監管職責,對拒不改正、違法排汙的生產經營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6年5月9日,樅陽縣環境保護局覆函稱,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辦理。樅陽縣公安局調查後作出樅公(治)行罰決字[2016]363號裁決,對該作坊主要負責人周某行政拘留10日。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檢察機關以媒體信息為線索、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而保護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檢察機關以群眾反映情況為線索,積極走訪調查、及時固定相關證據,與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積極溝通,最終解決了人民群眾長期關注而一直難以解決的問題。在檢察機關的有力監督下,環保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也積極履行職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其對周某的行政處罰案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辦理的首例逃避監管非法排汙案。

典型案例十九

石臺縣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職責檢察建議案

基本案情

石臺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責過程中發現,石臺縣生活垃圾處理場存在向秋浦河流域排放垃圾滲濾液的行為。該院經調查核實,查明:石臺縣生活垃圾處理工程位於石臺縣仁裡鎮同心村,縣住建委為建設業主單位,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使用單位。垃圾庫區工程2014年4月開工建設,2016年8月完工,滲濾液處理工程2017年2月由武漢天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標,近期即將開工建設。但在滲濾液處理工程未建設的同時,庫區實際已經開始填埋生活垃圾,且產生的滲濾液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進秋浦河流域,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

石臺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石臺縣環境保護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儘快查清向秋浦河流域排放垃圾滲濾液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對相關單位提出監管措施,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

石臺縣環境保護局收到檢察建議後,作出《關於縣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直排整改情況的報告》,回覆石臺縣人民檢察院,稱針對檢察建議反映的問題立即開展了有關環境問題監察,並督促相關部門制定整改方案,抓緊整改落實。該局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了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直排等環境問題專題會議,研究有關環境問題整改和執法監察工作。同時組織有關股室趕赴現場,開展環境執法檢察活動。目前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站工程已建成投入使用,對處理站建成之前已有的垃圾進行了妥善處理,消除了環境汙染和安全隱患。

典型意義

該案是石臺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主動立案並予以監督。石臺縣環保局作為環境保護監管單位,對石臺縣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未經處理直排秋浦河流域的行為未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存在怠於履職情形。石臺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職,向石臺縣環保局發出督促履職檢察建議,石臺縣環保局根據檢察建議內容進行了整治處理,檢察建議效果較好,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為保護當地的青山綠水貢獻了應有力量。

典型案例二十

宣城市水陽江孫埠河段傾倒危險廢物訴前檢察建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月10日,張某、丁某、李某、餘某等人分三次從浙江杭州某環保運輸公司將88.545噸屬於危險廢物的“廢樹脂粉”傾倒在安徽省宣城市水陽江孫埠河段西外河灘水坑中。2018年1月19日, 宣州區環保局接到舉報後,現場緊急清理危險廢物46噸,但對沉入水中的危險廢物未進行清理。3月6日,宣州區環保局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宣州區檢察院在履職中得知該危險廢物仍未全部清理,經實地查訪,案發地水坑緊鄰水陽江,汛期來臨,水坑中的水將會嚴重威脅水陽江水域生態環境,情況緊急,應由政府部門立即代為處置。4月23日,宣州區檢察院依法向區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積極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對尚未處置的危險廢物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消除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本案辦理期間,宣城市檢察院及宣州區檢察院多次派員與區環保局溝通案情,實地勘察現場,研究清理方案。4月30日,宣州區環保局啟動處理程序,宣城市政府、宣州區政府及宣州區環保局、公安分局、孫埠鎮政府相關負責人現場督促指揮危廢清理。當日,現場傾倒物全部清理完畢,共清理出166.82噸傾倒的危險廢物及沾染的土壤,並被運至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安全處置,最大限度減小對周邊生態環境影響。根據現場對水體取樣監測結果,顯示水質達到相關限值標準。5月7日,宣州區人民政府舉辦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該起案件處理情況。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繼續與行政機關協作,就政府機關墊付的其他處置費用、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等問題進行溝通交流。對不應由政府“買單”的環境汙染損失,檢察機關將根據案件情況,收集證據,依法追究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水陽江是長江下游著名支流,其水系安全直接關係著沿江城市經濟安全、生態安全和長江水系安全,是不可或缺的生態鏈。該案案發水坑距離水陽江主航道僅100米,一旦汛期來臨,危廢物洩露,將會嚴重威脅水陽江水域環境。宣州區檢察院在檢察建議發出前就現場保護、汙染物鑑定、水質監測及汙染物處理等情況積極與環保部門溝通交流,並建立信息互通機制。檢察機關多次詢問水質監測情況,建議區環保局要做好環境監測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眾公佈。自案發至2018年4月30日,環保部門對傾倒現場周邊水體取樣監測四次,均未發現異常情況。檢察機關堅持釋法與監督並行,及時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要求有關部門代為處置。區環保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向檢察機關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共同商討處理方案。因犯罪嫌疑人認錯態度較好,最終採取政府組織調配有關部門力量,由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出資處置,環保與公安部門監督並持續跟蹤的方式處理危廢物。在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共同努力下,在檢察建議發出後的第七天,88噸危廢物得以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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