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保康:檢察長帶頭辦案引領新常態

6月26日,保康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在縣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檢察長馬力以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

「673」保康:检察长带头办案引领新常态

6月10日,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由公安機關移送保康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案件管理系統輪案分至檢察長馬力辦理。經審查,王某某因家庭瑣事與兒子發生矛盾後心存怨氣,遂持彎刀將該村村委會牌匾、大門,村支書門市部的窗戶以及村支書摩托車砸壞,經保康縣價格認定中心鑑定,損毀財物價值達3648元。

「673」保康:检察长带头办案引领新常态

案件辦理過程中,馬力檢察長到看守所對王某某進行提審,瞭解到王某某因個人性格原因,多次和家人、鄰居等發生糾紛,已被行政處罰3次,村委會調解5次。王某某雖已年過六旬,但對其行為造成的違法犯罪後果毫無認知,覺得沒什麼大不了,法律意識非常淡薄。

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要求,為了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增強其法律意識,馬力檢察長對其進行長達一個多小時的釋法說理工作,從嫌疑人王某某自身經歷、家庭狀況一一道來,分析了選擇不同處事方式將會帶來不一樣的結果。勸說他身體健康,還有一技之長,本應勤勞致富,安度晚年,但卻一意孤行直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危害社會的同時,給自身和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痛苦。同時,對其進行普法教育,讓其從根本上知曉哪些行為可為,哪些行為不可為。

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嫌疑人自願認罪,故承辦人向王某某送達了《適用簡易程序告知徵求意見書》,並向其詳細講解了該項制度的內容和意義以及國家相關規定。

6月26日,王某某尋釁滋事一案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1個月。王某某表示接受法院判決,不上訴,今後一定會以此為戒,改過自新,正確處理好與家人、鄰里之間的關係,做遵紀守法的好人。

該案從受理到辦結,僅用了不到20天的時間。今年上半年,該院檢察長辦理批捕案件3件,公訴案件4件,發出《檢察建議》及《糾正違法通知書》5份,啟動調查機制1次,移交案件線索1條,發現民事案件線索、刑事被害人救助線索各1條。針對辦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向偵查機關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及《檢察建議》3份,縣直部門聯合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了運礦重型貨車專項整治活動,保障全縣安全生產和人民群眾安全。該院領導帶頭辦案已成為新常態,有力地推動了司法責任制的全面有效落實。

來源丨保康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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