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進程中,被拆遷人絕大多數了解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那麼,基於什麼情況下,最終房屋拆遷補償過低呢?俗語講:有因必有果,什麼因造成補償過低的果呢?這也是被拆遷人苦惱、束手無策的地方,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與被拆遷人聊一聊在房屋拆遷進程中,法律賦予被拆遷人的權利,這也是每一戶被拆遷人必須瞭解的內容。
一、知情權
這裡的知情權分為徵地前的與徵地批准後的知情權。
徵地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土局做出擬徵地的公告,其中包括:土地的用途、四至範圍、補償的標準和安置的途徑,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此公告頒佈之後,在紅線範圍之內,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徵地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二、確認權
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會同村委會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三方確認簽字。
三、聽證會權
徵地前的擬徵地公告與徵地批准後的安置補償方案公告
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會同鄉鎮一級別部門,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處理並協調解決。徵地前的公告聽證會與徵地批准後的安置補償方案公告聽證會屬於上報批准的必備材料。聽證會的意義在於:公開、公平、公正,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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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機構選擇權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是必經的途徑,而針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評估並沒有規定,也就是可評可不評。即使評估的話,評估機構的選擇是由被拆遷人自由選擇,並不是政府指定一家或者指定幾家要求老百姓選擇,對於此類的發生已經違背了法律評估結果客觀公平的原則。
五、補償方式選擇權
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之中,老百姓有選擇貨幣或產權置換或貨幣產權置換相結合的權利。
六、複議和訴訟權
在房屋拆遷進程中,被拆遷人對於拆遷方做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向上一級別部門複議,也可以通過人民法律訴訟。
針對複議的時效期是60天,對於複議結果不服的,被拆遷人有權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針對拆遷方做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直接提起人民法院訴訟的,其訴訟的時效期是6個月。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進程中,法律賦予被拆遷人的權利必須瞭解,我們要清楚的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才能有效針對性的維權。假如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絕對不能坐以待斃,最好的維權方式就是進攻,抓其弱點予以攻克,此為上策。及時諮詢專業做徵地拆遷的律師團隊,有效的解決心中的困惑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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