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安公安分局召集在長安投放共享單車的摩拜、哈羅、ofo等公司區域負責人召開座談會,部署開展涉共享單車打擊專項整治行動,為期2個月。
自6月14日行動開始,至6月18日,5天時間,長安公安分局共偵破涉共享單車違法犯罪案件25宗,行政拘留25人。
典型案例
1
毀壞鎖具
6月16日,霄邊派出所民警在霄邊中惠新城門口巡邏時,發現一名男子騎著一輛無鎖的哈羅共享單車,遂將該男子傳喚至派出所。經查,該男子名叫魯某,其交代自己
使用錘子等工具將該共享單車鎖具砸壞,並將該共享單車佔為己有,供自己使用。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2
私自上鎖
6月17日,長安派出所民警巡邏至長青路沃爾瑪超市附近時發現一輛摩拜共享單車被加裝鎖具。經蹲點伏擊,民警抓獲加裝鎖具的男子張某強,並將其傳喚至派出所。張交代自己對共享單車加裝鎖具是為私自佔有,供自己一人使用。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3
破壞二維碼
6月14日,廈崗派出所民警在廈崗市場附近巡邏時發現一男子騎行的共享單車前後二維碼均被損壞,遂將該男子傳喚至派出所審查。經查,該名男子叫馬某,其交代其於數日前使用打火機將OFO共享單車前後兩個二維碼燒燬,使得其他人無法掃碼騎行,自己通過密碼解鎖,私佔騎行。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4
私藏單車
6月15日,廈崗派出所民警在廈崗福海路段機動設卡時,發現一男子騎著一輛無鎖具的共享單車,形跡可疑,隨即將其傳喚至派出所。經查,該名男子叫塗某雲,其於5月1日用石頭將一輛OFO共享單車的鎖砸壞,並將該共享單車藏匿在自己的出租屋車棚內,供自己使用。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聚焦
長安警方“首創”針對破壞共享單車的重點打擊專項行動
破壞共享單車現象在東莞乃至全國都較普遍。對於此次行動,昨日,長安公安分局指揮中心相關負責人伍警官作了說明。
“現在是全民共享時代,共享產品給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但破壞損毀共享單車的行為給群眾帶來很大不便,同時對社會風氣造成很不好的影響,對有關公司也帶來很大財產損失。群眾對保護共享產品有很強的訴求。我們考慮以群眾訴求為工作的出發點,以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作為行動的重點,結合長安鎮共享單車破壞現象嚴重的實際情況,開展共享單車違法犯罪打擊專項行動。這種針對共享單車進行的重點打擊行動,在東莞警方來講,是首創。”伍警官說。
(長安公安分局的專項行動獲得了不少群眾的肯定)
接下來,長安公安分局將繼續深入開展專項打擊,對任意損毀、佔用共享單車違法犯罪行為保持嚴打高壓態勢。
警方提醒:
廣大市民群眾在使用共享單車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騎行、規範停放、精心維護,對破壞、譭棄、盜竊共享單車,以個人佔用為目的將單車另行加鎖、私自存放等行為,公安機關一經發現,將堅決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這些行為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1、盜竊車輛或者零部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拆卸車輛鎖具、改變車身顏色等行為,竊取車輛及其零部件。
2、惡意損毀。實施撬砸、焚燒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故意毀壞或者損壞車輛完整性,使車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價值。
3、私自上鎖,非法佔用。以獨自使用為目的,蠻不講理,採取加裝私鎖、藏匿等手段非法佔用車輛。
4、尋釁滋事。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無事生非,將車輛故意丟棄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發現的地點、部位。
5、利用二維碼實施詐騙。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置二維碼,使用戶誤掃進行電信詐騙,騙取財物。
具有以下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責任:
公安機關查處涉共享單車違法犯罪行為,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針對不同的行為主體、行為動機、實施對象、行為次數、實施狀況、危害後果和行為人認識態度等情節,區別對待、分別處理:
(一 )行為人撬開路邊停放的共享單車車鎖用於自己使用、經營使用的或直接盜竊電動車、電動車電池的,達到盜竊罪追訴標準的,按照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 )行為人實施撬砸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故意毀壞或者損壞車輛完整性,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追訴標準的,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行為人對明知是盜竊的贓物共享單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達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盜竊罪追訴標準的,按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構成共同犯罪以盜竊罪認定。犯罪所得收益罪、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行為人私自給共享單車加鎖,排除他人使用的,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多次實施前述行為,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構成尋釁滋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任意損毀、佔用共享單車價值二千元以上或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行為人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置二維碼,使用戶誤掃進行電信詐騙,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詐騙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罰,數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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