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實習期間離廠失蹤,
隨後被認定為死亡,學校賠償了30多萬元。
11年後,男子平安歸來。
學校因此要求家屬歸還這30多萬元。
雙方對此爭執不下。
事情究竟是怎麼回事?
學生異地實習期間離廠失蹤
2003年,14歲的楊明在巴中人邱文茂創辦的巴中市巴州區電子技術教育學校就讀。
這所學校創辦於2001年4月,專門為外省工廠定向培養員工,每年學校有200~300名學生。
楊明是2003年6月由招生員帶入學校的,就讀於電子專修1班。同年,還未成年的楊明被學校送往深圳市某廠家實習。
邱文茂的妻子楊菊珍回憶,2004年11月底,楊明父親楊青森找到學校稱,楊明在國慶期間與家人通話之後一直未與家人聯繫,要求邱文茂尋找楊明,經學校駐深圳辦事處工作人員多處查找未果。
同年底,楊明又與家人通話,但2005年春節後突然失聯,再無消息。“這期間,楊青森夫妻多次跑到學校來要人。”
2007年3月,巴中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向深圳市公安局發出協查楊雷(因當時楊明未成年,持其哥哥楊雷的身份證)的傳真,深圳市公安局官田派出所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和走訪工作,均未發現楊明下落。
隨後,楊青森、廖慶華夫婦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巴中市巴州區電子技術教育學校賠償原告尋找楊明的各項損失。
一審被駁回,後再次訴訟,二審法院判決學校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
楊明的哥哥楊雷介紹,因為久找不到楊明,2010年7月13日,楊青森、廖慶華向法院申請宣告楊明死亡,2011年9月13日法院作出民事裁決書,宣告楊明死亡。
2012年,楊青森、廖慶華再次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邱文茂賠償楊明死亡的相關費用。
2013年3月25日,法院判決邱文茂和楊菊珍賠償原告楊青森、廖慶華之子楊明死亡賠償金286384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共計306384元。
2015年,這筆賠償款被交到楊青森、廖慶華手中。
失蹤11年後“亡者”歸來
本以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但讓楊菊珍沒想到的是:“剛賠償30萬,幾個月後這娃兒(楊明)回來了!”
楊明回來的消息,是楊菊珍從一個熟人處得知的。
那天,她在街上時,這名熟人告訴她:“聽說以前和你們打官司那家人不見了的娃兒回來了!”這名熟人還稱親眼見到了已經被宣告死亡的楊明。
這個消息讓楊菊珍頗為震驚,“當時我聽了都一驚,不是死了麼?怎麼又回來了?”
為了確認這一信息是否屬實,2016年2月6日,楊菊珍叫上兒子,駕車前往楊青森老家,正好楊雷和婆婆爺爺都在家,從他們口中得知,“他(楊明)確實回來了”。
但在當天,楊菊珍並沒有親眼看到楊明。她告訴楊雷,希望能和楊明見一面,對方表示同意,但一直沒有安排見面。
幾天之後,在楊青森去世的葬禮上,楊菊珍也沒有看到楊明現身。
之後,楊雷告訴楊菊珍:“他不想見你們,具體原因他沒有說。”
後來,楊雷安排了兩次見面時間,春節的正月初八和正月十六,但都沒有見成。
無奈之下,楊菊珍找到當地派出所,通過戶口查詢,楊明已重新上戶。
為了撤銷楊明的死亡判決,楊菊珍找到楊明老家村委會,以及當地派出所,開具了相關證明,證明楊明回家,並回到巴中。
蒐集證據之後,楊菊珍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6月22日,法院撤銷楊明死亡的宣判。
隨後,楊菊珍再次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返還因楊明“死亡”而導致的賠償費用30餘萬元。
通過審理,2018年3月5日,巴州區人民法院判決:廖慶華返還邱文茂和楊菊珍306384元,並賠償財產損失59556.6元。
宣判後,雙方都再次上訴,5月18日,二審開庭後擇日宣判。
當事人:曾被騙入傳銷組織
這麼多年,楊明為什麼不回家?這些年又在外面經歷了什麼?所有的一切,楊明回家後都很少提及。
楊雷說:“他最近給我說的是造手機殼。”
楊明母親廖慶華介紹,楊明回來後一直沒有說這些年在外做什麼,為什麼不回來?
這家廠生產MP3和MP4,因為更新換代太快,廠裡貨物積壓賣不出去,發不起工資。
因為生活困難,學校的人又不管,楊明只得離開實習的工廠。
進入社會不久,楊明誤入類似傳銷的公司,被洗腦之後,完全和家裡失去了聯繫。
“剛開始工資低,消費高,根本買不起手機。”楊明說,起初還跟家裡有聯繫,後來,老家村上唯一的一部座機打不通了,便和家裡徹底失去了聯繫。
“出來這麼多年,手裡有了點錢,也未成家,感覺自己應該回老家看看。”楊明說。
回家之後見到父母和哥嫂,已過去11年,感覺巴中變化很大,原來熟悉的很多地方都認不到了,村裡人也都不認識自己了。
楊明解釋:回來之前,沒有跟家裡任何人聯繫,是回家後才聽說父親楊青森向法院申請宣判自己死亡,並有30餘萬的賠償費用,自己也不想要這個錢。
之所以不想見楊菊珍,是因為“學校當初不兌現承諾,不想見他們。”
30萬死亡賠償金該不該還
對於巴州區人民法院一審的判決,雙方均表示不服再上訴。
楊菊珍介紹,前夫邱文茂2001年創辦學校,2006年學校停辦,2009年兩人離婚。
巴州區法院宣判楊明死亡時間是在2011年,2013年宣判邱文茂賠償楊明死亡的各項損失30餘萬元。
當時邱文茂不知去向,也沒有錢,最後法院找楊菊珍參與賠償。
楊菊珍說,“理由是楊明在失聯期間,我和邱文茂還是夫妻。”由於自己沒有錢,城區三個門市(車庫)被法院查封后拍賣,總共39萬元,賠償給楊青森夫妻,另有7萬元左右的稅收。
“學校當初讓我一個未成年人到廠裡打工,以及後面的這一切,他們應該有責任,這些損失要他們來賠。”楊明說。
楊雷也表示,當初賠償的30萬元已經花完了,家裡經濟壓力確實大,想還這個錢有困難。
如今二審已經結束,雙方都在等待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結果。
律師:死亡的事實不存在,賠償金應該返還
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
當時賠錢是法院宣告楊明死亡之後,再進行的賠償,現在人未死亡,賠償金返還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對於學生家長方來說,根據現有資產,如果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可以想其他辦法,賠不起並非故意。如有名下財產可以執行,要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
至於學校將未滿16歲的學生送入工廠實習,屬於違法違規,是行政處罰範疇,學校該接受罰款和處罰。
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健
當初賠償30餘萬的前提是學生找不到後,申請宣判學生死亡,但是現在人已經回來,死亡的事實不存在,賠償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不管是從法律層面還是生活道理來講,應當返還。返還是法律上的確認,不以被告有沒有錢為轉移。
至於學生認為學校應當為其家裡的一系列變故擔責,他是個人私自離開,並沒有做到一個基本的通知義務,導致一系列事情的發生,所以說
主要的原因是在他本人,而不是學校。閱讀更多 巴中都市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