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僞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來源 | 閔行檢察

案例:偽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梅雨季來了

大雨一直下

顛倒了世界

也淋溼了全身

是不是很想有輛車?

即使車牌難拍

但是執念還在……

案例:偽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近日,有兩位周先生各買了一輛車,

誰知道買回來的車根本無法過戶!

這可怎麼辦?

原來,事情是這樣的……

李某為牟取利益,在明知其從他人處購得的兩輛轎車無法正常過戶使用的情況下,在偽造了車輛行駛證等信息材料之後,通過互聯網發佈賣車信息,分別以人民幣135000元、32000元的價格與被害人周甲、周乙達成購車轉讓協議。

後李某在收取了周甲首付購車款人民幣120000元、周乙首付購車款人民幣30000元后逃逸。

案例:偽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案例:偽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李某的行為

是詐騙行為還是欺詐行為?

是普通詐騙還是合同詐騙?

涉案金額

是按被害人損失認定?

還是按犯罪嫌疑人獲利認定?

刑事詐騙or民事欺詐?

有觀點認為,李某的行為屬於民事上的無權處分和欺詐。李某雖然偽造了車輛的證照,冒充車輛所有人,但其交付了車輛給購車人,並無非法佔有目的。購車人可以基於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該車輛,不存在財產損失。受到財產損失的車輛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善意取得要滿足:(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善意的;

(2)以合理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案例:偽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本案周甲、周乙查看了李某提供的車輛相應證件,未發現異常,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以合理價格受讓。

但車輛的轉讓應登記,李某雖交付了車輛給購車人,車輛仍登記在車輛所有權人名下。故購車人不能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車輛的所有權,進而使用權、處分權等相應權利也無法得到保障,隨時會被所有權人追回。

李某從事二手車交易多年,在明知車輛存在問題、不能正常過戶的情形下,讓他人偽造車主身份證、車輛行駛證等材料,在取得車款後,隨即扔掉臨時購買的手機卡,致使被害人無法再與其聯繫。從李某上述一系列行為,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案例:偽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普通詐騙or合同詐騙?

實踐中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本質特徵是“利用合同詐騙”,如果行為人雖然與被害人簽訂了合同,但並非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而是虛構其他事實或隱瞞其他真相獲得被害人財物的,應定性為普通詐騙,而非合同詐騙。

案例:偽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犯罪嫌疑人李某雖與購車人簽訂了車輛轉讓協議,具有以合同方式騙取他人錢款的表象,但被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非基於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

李某實現騙取車款目的主要是通過偽造車輛相關證照,使被害人相信犯罪嫌疑人系車輛所有人。

案例:偽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騙取對方錢財,合同的內容與詐騙的實現無直接關係。其行為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並非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故應當認定為普通詐騙罪。

按損失or獲利認定?

司法解釋規定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案發前追回的被騙款應扣除,可見犯罪嫌疑人實際騙取的數額是認定詐騙數額的標準。

本案被害人支付了12萬元的購車款,犯罪嫌疑人交付了車輛給被害人,該車的價值是否應作為犯罪支出從12萬元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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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李某交付了車輛,車輛有一定價值,若被害人不去過戶,在未被交通執法部門查扣之前,不影響使用。

實際上,本案被害人支付12萬元的對價要買的是一輛產權完整、能夠合法上路行駛的車輛,但目前該車仍登記在他人名下,隨時有被所有權人追回的可能,倘若至道路上行駛,隨時有被交通管理部門查扣的可能。

故雖然車輛有物質存在的價值,但對於被害人而言,該物質價值並非其交易的目的,車輛不能正常合法行駛,且案發後涉案車輛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故該車物質價值不能作為交易價值從詐騙數額中扣除。

案例:偽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購車價款系其犯罪成本的支出,不應當在詐騙數額中扣除。詐騙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為實施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等費用,均應計入詐騙犯罪數額。

案例:偽造行駛證、出售無法過戶車輛,是欺詐還是詐騙?

日前,閔行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詐騙罪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區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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