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94萬還債,哈爾濱農商行一支行客戶經理獲刑三年半

挪用公款94萬還債,哈爾濱農商行一支行客戶經理獲刑三年半

哈爾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結支行信貸客戶經理宋福岷,挪用本單位資金94.10萬元,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三年六個月。

據悉,2013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間,宋福岷利用其擔任農商銀行團結支行信貸客戶經理之職務便利,先後八次將本單位客戶劉某等人償還的貸款94.10萬元擅自挪用,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

其中,2014年3月,宋福岷將單位貸款客戶薄淑香償還的貸款40萬元挪用,償還其個人債務。2017年6月15日宋福岷歸還3.98萬元,剩餘36.02萬元則至今未歸還。

2016年3月,宋福岷又將李某償還的貸款3萬元挪用,償還其個人債務,該筆貸款於2017年5月18日結清。

另外,期間,宋福岷還挪用張某等6人還貸款共計51.1萬元,均至今未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福岷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了挪用資金罪,故判決:被告人宋福岷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宋福岷非法挪用的資金87.12萬元繼續予以追繳,發還哈爾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結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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