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付款未履約 賣方訴至法院索賠償

開發的房屋賣給農戶,房子交付了,但農戶卻遲遲沒能履行完自己的法律義務。近期,陳某某就張某某違反農村建房施工合同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某給付欠款,並給付欠款利息。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陳某某承包固鎮縣仲興鄉某新村B區2期拆遷安置工程,該工程現已竣工驗收合格。按照約定,房屋建成後以每套10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村民(另有28000元為政府補貼,房屋實際總價款為128000元),後張某某以100000元的價格購買陳某某開發的上述其中一套房屋,扣除張某某舊房拆遷補償款抵扣的37895元及其已支付的55200元的購房款,尚欠7000元款項至今未付。

法院認為,張某某購買陳某某開發的位於固鎮縣仲興鄉某新村B區的拆遷安置房屋理應支付購房款。陳某某要求張某某支付購房款,扣除張文斌舊房拆遷補償款抵扣的37895元外,張某某已支付55200元購房款,故涉案的尚欠購房款為7000元 。關於陳某某主張某某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並未有書面明確約定,在張某某未明確予以認可且陳某某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張某某給付陳某某購房款7000元,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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