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不誠信 堂姐弟兩上公堂

被告曾某青與原告曾某系堂姐弟。2015年,被告承接一工地項目,因缺少部分資金向原告借款16.5萬元,並出具借條,約定月利息1.5%。後因被告未按約定時間還款,經原告屢次催討均不還款,原告於2017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於同年10月作出一審判決書。但被告曾謀青在判決生效後仍拒不履行。原告遂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後,被告履行大部分還款義務,尚有3萬元未履行,雙方商定由被告再次出具欠條,載明被告欠原告3萬元,在2018年中秋節之前還清,如不能按時歸還按月利息1.5計算。到期後,被告仍未按約定時間還款,在原告多次催收後仍拒不償還。

2019年3月,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欠款3萬元及從約定之日起至還清之日的利息,並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日前,法院判決被告償付原告欠款3萬元及利息。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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