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首例保護草原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子判了監督還在繼續

11月22日,內蒙古蘇尼特左旗政府、旗生態管理局、國土局有關領導專程到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就自治區首例保護草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判決後草原恢復植被方案進行彙報懇談。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作為被告蘇尼特左旗生態局的上級主管領導同時參加了懇談會。自治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及公益訴訟專案組成員參加了懇談會。

10月25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首例保護草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在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左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報11月4日二版曾報道)。該案被告蘇尼特左旗生態局對管轄區域內企業佔用草原從事採石採砂等作業活動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管職責,致多家企業在未辦理草原徵佔用審批手續、未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的情況下開工生產。內蒙古草原勘查規劃院出具的現場勘查評估報告顯示目前被開採區域植被已遭到嚴重破壞。法院當庭作出判決:確認被告蘇尼特左旗生態保護局對穆瑞和採石場等九家企業非法採石採砂行為未依法履行草原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同時責令被告依法繼續履行草原監管職責。

案件判決後,蘇尼特左旗黨委、政府領導立即組織國土局、生態局等相關部門就被破壞的草原後續恢復治理工作展開調研。經初步論證,本著“尊重歷史、兼顧現實、依法依規”的原則制定了《蘇尼特左旗部分砂石粘土礦處置治理實施方案》。方案根據公益訴訟判決的要求,考慮當前礦產資源的分佈情況,區分不同問題類型,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具體的整改措施。該方案一是堅持砂石粘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以遵循規劃、集約開發、加強管理、保障發展為目標,提高資源利用率,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二是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統籌規劃,促進開發與治理良性互動;三是切實讓礦山企業承擔起“誰破壞、誰治理”的義務,最大限度降低礦業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在此次懇談會上,檢察機關還與農牧業部門就草原植被被破壞及恢復程度的標準確立問題達成初步構想,準備會籤相關文件,填補司法空白。同時,針對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查過程中發現的法律盲點問題,自治區檢察院擬向有關部門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改建議。(其其格 範德銀 宋春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