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怎麼看?條款解讀之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臣小妾發現好久沒有對大家關心的但難懂的保險條款的相關內容進行解讀了,保險條款解讀系列內容也是臣小妾任務的一個重中之重,今天我們就來聊聊保險條款中的變更與解除:

保險合同怎麼看?條款解讀之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合同變更,就是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根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變更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主體包括保險當事人以及保險關係人,就是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之類的變更。

一是內容的變更,包括保費的變更及其他內容的變更,這時變更,保額增加或減少,保費也相應的增加或減少。

一是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合同變更涉及相應的主體、內容,保費保額也往往會發生變化。變更還會涉及理賠的一些問題,這在車險裡比較常見,比如二手車市場舊車的過戶,而車險未來得及過戶(變更),比如在長達幾十年長期壽險中,家庭地址聯繫方式,職業工種的變化等等這些也比較容易發生理賠糾紛問題。

保險合同怎麼看?條款解讀之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合同解除,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定解除,就是當事人認為合同沒有必要了,進行的單方面的解除;

一是協商解除,就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的。

合同解除往往會有一定的損失,特別對於理財險,猶豫期後一般不要隨便解除合同。對於保險合同的解除後果,我們看看保險法是怎麼規定的: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欺詐行為而被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間的保險費不予退還。

保險合同怎麼看?條款解讀之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也是保險條款中值得注意的地方,對於合同的變更,保險公司往往會出一份批單,批單的法律效力比原保險合同更優先;對於合同的解除,就是保險合同的效率終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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