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子郵件辭職,有效!公司也不是你說走就走,說來就能來的

在就業十分困難的今天,白女士真是挺幸運的。她憑藉自己搶手的專業、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極強的工作能力,被一家外貿公司看中,成了這家公司的一位高層管理人員。作為外貿公司的高級白領,工作環境舒適不說,待遇也非常之高。白女士在接到了外貿公司的聘用書後,就走馬上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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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別人眼裡的這份肥差,不出幾個月白女士就主動放棄了:在工作了幾個月後,不知什麼原因,白女士就動了辭職的念頭。她一不做二不休,立馬給公司管理層發了一份辭職的電子郵件,並希望儘快交接手頭的工作。電子郵件發出後,公司管理層並沒有馬上答覆,隨後白女士再次向公司管理層發送了一份電子郵件,內容還是請求辭去自己的工作。這時,公司管理有了迴音:經研究,同意白女士的辭職請求。得到了公司的回覆,白女士就離開了這家外貿公司,沒有再去上班。

離開公司也就兩個來月,白女士就反悔了。她還要回公司,還要與外貿公司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可外貿公司受不了她這一驚一乍的,這麼大的公司也不是說來就來,說走就走的。見外貿公司沒有讓她回來工作的意思,白女士不幹了。她先是要求勞動仲裁,沒得到支持後,就乾脆將外貿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回外貿公司工作,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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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公司雖然成了被告,可他們覺得自己比竇娥還冤:我們從來沒有讓她離開公司,她離開公司也不是我們的意思。辭職是她個人一再堅持的,她發出第一份辭職報告時,我們沒有立即批准,就是想挽留她,可她執意要走,又發出了第二份辭職報告,去意已決,我們也不好強留,因此在收到第二份辭職報告後,接受了她的請求,與她解除了勞動關係,此後她也沒再來公司上班。在這一過程中,公司沒有任何過錯。解除了勞動關係後,她又要回公司上班,公司是否同意她回來上班,是否再次錄用她,是公司的權利,現公司決定不再聘用她,沒有任何過錯。她還用已經被解除的勞動合同說事,不符合法律規定,我們不同意她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

可此時白女士一口咬定,發出的電子郵件辭職書,不能成為法律認定事實的有效證據。律師認為,本案涉及一個新的問題,即對電子郵件的認定問題。也就是發出的電子郵件辭職申請,法院如何來認定,能否成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有效依據。這個問題解決了本案的結論也就出來了。

律師指出,隨著無紙化辦公和無紙化交往的增多,現在電子郵件已經成為人們處理各種正規事務的一個經常選擇。白女士與外貿公司就辭職問題所產生的電子郵件往來,應該是有效的。白女士兩次通過電子郵件表示自己要辭職的真實意思,公司也通過這種形式,批准了白女士的辭職請求,雙方勞動合同已經合法解除。在這種情況下,白女士出爾反爾,非要求公司繼續與其履行原勞動合同不可,顯然是沒有道理的,也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此白女士的訴訟請求應該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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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白女士與外貿公司之間的電子郵件往來有效,該電子郵件往來,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法院據此判決:外貿公司解除與白女士的勞動合同有效,駁回白女士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您:電子郵件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之一,已不容再置疑。在網絡越來越深入工作和生活的今天,電子郵件只要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樣可以成為法庭上有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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