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子邮件辞职,有效!公司也不是你说走就走,说来就能来的

在就业十分困难的今天,白女士真是挺幸运的。她凭借自己抢手的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极强的工作能力,被一家外贸公司看中,成了这家公司的一位高层管理人员。作为外贸公司的高级白领,工作环境舒适不说,待遇也非常之高。白女士在接到了外贸公司的聘用书后,就走马上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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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别人眼里的这份肥差,不出几个月白女士就主动放弃了:在工作了几个月后,不知什么原因,白女士就动了辞职的念头。她一不做二不休,立马给公司管理层发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并希望尽快交接手头的工作。电子邮件发出后,公司管理层并没有马上答复,随后白女士再次向公司管理层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内容还是请求辞去自己的工作。这时,公司管理有了回音:经研究,同意白女士的辞职请求。得到了公司的回复,白女士就离开了这家外贸公司,没有再去上班。

离开公司也就两个来月,白女士就反悔了。她还要回公司,还要与外贸公司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可外贸公司受不了她这一惊一乍的,这么大的公司也不是说来就来,说走就走的。见外贸公司没有让她回来工作的意思,白女士不干了。她先是要求劳动仲裁,没得到支持后,就干脆将外贸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回外贸公司工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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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虽然成了被告,可他们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我们从来没有让她离开公司,她离开公司也不是我们的意思。辞职是她个人一再坚持的,她发出第一份辞职报告时,我们没有立即批准,就是想挽留她,可她执意要走,又发出了第二份辞职报告,去意已决,我们也不好强留,因此在收到第二份辞职报告后,接受了她的请求,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她也没再来公司上班。在这一过程中,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她又要回公司上班,公司是否同意她回来上班,是否再次录用她,是公司的权利,现公司决定不再聘用她,没有任何过错。她还用已经被解除的劳动合同说事,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不同意她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可此时白女士一口咬定,发出的电子邮件辞职书,不能成为法律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一个新的问题,即对电子邮件的认定问题。也就是发出的电子邮件辞职申请,法院如何来认定,能否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依据。这个问题解决了本案的结论也就出来了。

律师指出,随着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往的增多,现在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人们处理各种正规事务的一个经常选择。白女士与外贸公司就辞职问题所产生的电子邮件往来,应该是有效的。白女士两次通过电子邮件表示自己要辞职的真实意思,公司也通过这种形式,批准了白女士的辞职请求,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在这种情况下,白女士出尔反尔,非要求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原劳动合同不可,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白女士的诉讼请求应该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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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白女士与外贸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有效,该电子邮件往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外贸公司解除与白女士的劳动合同有效,驳回白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您:电子邮件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之一,已不容再置疑。在网络越来越深入工作和生活的今天,电子邮件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样可以成为法庭上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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