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買房子卻被人告「強占」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

17年前買房子卻被人告“強佔”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

近日,小韋和父親老韋突然接到法院傳票,四名原告稱小韋一家所住的這套位於興寧區的兩層樓房在他們名下,導致他們不能再享有優惠條件買房,要求小韋一家搬走。突如其來的官司,讓小韋一頭霧水,這房明明是自己在17年前通過合法手段買下的,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怎麼就“強佔”了呢?近日,興寧區法院一審判決四名原告與被告兩父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

案情:原告起訴被告強佔房屋

原告羅森、原告羅琳、羅東(已故)三人是兄弟姐妹。其中,羅東與陳某(原告)是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女兒小羅(原告)。據四名原告反映,多年前,羅東與被告韋家有經濟糾紛,所以韋家人一直居住在該樓房內。該樓房是農村集體的宅基地,一直登記在四名原告的名下,這也造成他們不能再享有優惠的條件去買房。其間,他們多次找政府、司法調解要求被告搬離現住樓房,但雙方一直沒有達成協議,韋家人一直沒有搬走。

對於這一說法,被告老韋和小韋兩父子也搞不明白,他們一家與羅家無任何經濟糾紛,這套房屋是小韋於2001年6月向何某購買得來,並通過合法手續辦理了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怎麼可能一直登記在原告的名下?此外,韋家入住以來,這十七年從未有任何人提出異議,也沒有任何政府部門主持過原、被告協商解決該房屋的歸屬問題。原告自2014年8月8日就開始蒐集證據,至2017年3月16日才寫訴狀,其訴訟時效已經超過法定期限。

真相:20年前原告之一將該房出售

經過法院查明,事情真相逐漸浮出水面。原來,1994年10月30日,經南寧市土地管理局登記,該宗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為羅東、羅森、羅琳所有,面積為47.1平方米,用途為農村宅基地,有土地權利證書。三人經原南寧市郊區安吉鄉村鎮建設管理所批准,擬在該土地上建設一幢建築面積為188平方米的四層樓房。

1998年3月6日,羅森的妻子葛某向原南寧市郊區房管所遞交《報告》稱,因羅東病故、羅森在外地服刑,所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等手續由羅琳一人辦理;月底,葛某再次遞交《報告》稱,由於羅琳已經承擔羅東、羅森的債務,因此房屋歸羅琳一人所有。同年4月1日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存根》記載:該宗地上的2層建築面積為107.8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羅琳。

1998年5月,羅琳作為賣房人,將該房屋賣給何某。何某按核定產價3萬元的3%交納了房屋買賣契稅900元。1998年5月21日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記載:該宗地上的2層建築面積為101.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人為何某。2001年6月19日,何某以9.8萬元將這一棟兩層私房轉賣給被告小韋,兩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與《房地產買賣契約》,小韋第二天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

結果: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原告提供的土地證、準建證、房產證等證據形成時間均早於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發票等,且原、被告的前述證據均系房產管理部門制發或從房產管理部門複印得來,故原告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被告提供的證據,法院對被告提供的前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小韋從何某處購買訟爭房屋時,何某已經向他提供了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並就房屋的買賣進行了公證,小韋也向何某支付了合理的購房對價。依據《物權法》規定,小韋從何某處購得訟爭房屋享有的物權正當合法,受到法律保護。如原告認為葛某系擅自將訟爭房屋登記在原告羅琳名下,原告羅琳又系擅自將訟爭房屋出賣給何某的,其有權向葛某、羅琳請求賠償損失,但不能據此否定小韋取得訟爭房屋物權的合法性。

最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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