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判決書!高院再審:62歲勞動者工作時摔亡,是否屬於工亡?

有判决书!高院再审:62岁劳动者工作时摔亡,是否属于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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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判决书!高院再审:62岁劳动者工作时摔亡,是否属于工亡?
有判决书!高院再审:62岁劳动者工作时摔亡,是否属于工亡?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6)粵行申117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啟明,男,漢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縣。

委託代理人:汪勝斌,廣東安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法定代表人:黃麗意,局長。

委託代理人:陳榮華,廣東法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阮紅衛,該局工作人員。

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西樵科麗達針織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法定代表人:胡文光。

委託代理人:朱祥寶、梁楚雯,均系廣東天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陳啟明因訴被申請人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海區人社局)、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西樵科麗達針織印花有限公司工傷認定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行終22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啟明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終審法院也認定了陳先均是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的事實,陳先均與第三人存在勞動關係。陳先均因年齡問題不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但應該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因為我國除了港澳臺之外是處於一個統一的法域。適用《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等都是對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規定,而對工傷事故進行認定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與是否超出退休年齡完全沒有關聯性。原審法院沒有辨析清楚如下的法律概念:1.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關係,2.勞動合同的終止和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存在,3.勞動合同能否自行終止,勞動關係能否自行終止。原審法院沒有查明死者陳先均與第三人是否簽訂過勞動合同這一基本事實。原審法院沒有對申請人在上訴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屬於程序違法。陳先均作為第三人職工應適用勞動法,對陳先均的猝死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而認定為“視同工傷”。綜上,請求對原審判決進行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申請人以陳先均發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其死亡不屬於工傷是否合法。

綜上,陳啟明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啟明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羅 燕

審判員 劉德敏

審判員 黃偉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朱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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