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30年以來的加班費20萬,爲何法院僅支持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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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30年經常加班,退休後追償加班費差額

張某在服務公司先後做過維修工、雜工、鍋爐工等崗位工作,很少休息,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期間幾乎都是在加班,他也願意加班因為可以多賺一點工資。到了退休的時候才發現自己單位給的加班費標準比國家的低,於是張某就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可是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單位向其支付6000元的加班費差額。他不服,到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後,判決單位應支付的加班費差額增加到1.5萬元。他仍不服,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

2張某自制的加班表是否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考勤記錄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因此,即使是員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也是由公司提交考勤記錄。如果公司不提供的,需要承擔未提供的不利後果。

3張某自制的加班表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提交了自己手工製作的歷年加班表格,上面無負責人簽字、未加蓋公章。服務公司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均不認可。

同時,公司主張加班費已足額髮放,並提交張某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工資表及部分月份的考勤表予以證明。公司稱,工資表中的“六日出勤”指週六日加班的天數,“六日工資”是指週六日加班工資,“節日出勤”指法定節假日加班天數,“節日工資”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以及補貼”指有其他項包括漏記的或者漏發的。張某認可工資表的真實性。

由此來看,張某主張加班費,有責任提供其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證據,但他提交的加班證據僅是自己手工製作的十幾張加班表,上面既沒有相關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又不被公司認可,自制加班表沒有法律效力,所以,該證據沒被法院採信。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法院經過核算,認為服務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支付給張某的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存在差額,應當予以補足,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核算,遂作出上述判決。

4考勤記錄要想被裁判人員認可,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勞動者當庭認可;

2、每天或每月的考勤記錄有勞動者簽字認可;

3、電子考勤系統的生產商提供證據證明考勤記錄不可更改;

4、依法委託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電子考勤記錄未被修改的鑑定結論。

來源 |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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