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
既然已經立案執行了,法院就要負責到底啊
執行法官
法院會盡力維護大家的權益
申請執行人
沒有財產?找不到人?你們到底有沒想辦法啊?
執行法官
關於這...我們也很無奈呀
請輸入文字
官司打贏了
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執行
這是法院的職責所在
執行員也希望每一個案件都能執行到位
保障勝訴人的合法權益
“執行難” ≠ “執行不能”
它們之間是沒有半毛錢關係的
執 行 難
執行難,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後,被執行人在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轉移或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致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找財產困難,或者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致使法院難以找到,或者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單位及其他義務人不配合不協助,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但當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依舊無法執行
這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執 行 不 能
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手段後仍不能執行的案件,或雖有財產,但在已被全部抵押且無剩餘價值的情況下,對於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下面,給大家舉個例子
直觀感受“執行不能”的無奈
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間鄭某因經營需要陸續向林某甲、林某、林某乙借款共計900萬元,並由王某作為上述借款的擔保人,鄭某向林某等三人出具借條,因林某等多次催討未果,後將鄭某、王某訴至晉安法院,經法院判決,鄭某應償還林某等三人本金共計900萬元及利息,王某承擔上述借款及利息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執行過程中,經法院調查鄭某名下有房產,陳某涉及多個債務糾紛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拍賣鄭某名下房產,拍賣所得款扣除銀行抵押貸款、評估費、執行費、案件受理費等後,餘款80餘萬元按比例分配給林某等三人。後經法院多次查詢鄭某、王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遂對被執行人王某、鄭某採取了限高措施,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溫 馨 提 醒 :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只能採取程序終結。
我們既呼籲被執行人講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法院對此類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面對“執行不能”的案件,我們的執行法官仍在努力:
發佈懸賞執行公告
發佈限制高消費名單
發佈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名單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義
是每一位執行幹警的目標與責任
即使“執行難”也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理性認知“執行不能”
請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因為我們的心願和你一樣
打通公正的最後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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