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開戶單位如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按規定,開戶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罰款:

1.超出規定範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2.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3.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0%處罰;

4.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範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5.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30%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予以罰款:

(l)保留賬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2)對現金結算給予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3)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4)開戶單位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5)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6)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7)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8)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人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50%處罰;

(9)發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按發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具體處罰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上述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在10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複議;開戶單位對人民銀行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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