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不履行補償協議,怎麼辦?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具體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違約

即房屋徵收人不按照補償協議約定按時支付補償金額或者沒有按照約定時間交付調換的房屋或週轉房屋的

被徵收人可以要求房屋徵收人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被徵收人的損失或支付補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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