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班車與貨車相撞致一死八傷 駕駛員和其餘合伙人共同擔責

操某與楊某等五人按份共有一輛班車,操某佔份額的六分之二,楊某等四人各佔六分之一。2015年7月4日,操某駕駛客車途中,與一輛大貨車相撞,貨車司機當場死亡,客車上八名乘客受傷。經認定,操某與貨車司機負同等責任。本起事故經依法處理後,楊某等人各向操某支付了4000元用於事故賠償事宜。但除了保險理賠外,操某仍另行賠償了69789.5元。操某認為自己墊付的賠償費用超出其應承擔的範圍,且因本起事故導致其駕駛資格被降級,不能駕駛客車,產生了誤工損失,操某就這些損失請求楊某等人分擔遭拒,故訴至法院。

近日,在庭審過程中,楊某等四人抗辯本起交通事故系操某自行造成,操某應對個人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法官向楊某等人說法析理,合夥的性質就是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因雙方未簽訂合夥協議,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該院還認為,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本次事故雖操某有過錯,但是他也是執行合夥事務,既然經營的收益合夥人共享,損失也應共擔。因誤工損失屬於間接損失,系操某過錯造成的,不予認可。經過法官耐心說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楊某等四人補償了操某3000元。


合夥班車與貨車相撞致一死八傷 駕駛員和其餘合夥人共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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