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可忽視的新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可忽視的新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立合作社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找到至少5名成員,農民成員所佔比例不低於80%;

2、召開設立大會,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理事長、監事長等;起草章程、確定合作社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營業範圍等;

4、到你們縣公安局指定的刻字店(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的)刻制合作社公章;

5、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一般是地稅);

7、到銀行辦理開戶許可證(需提交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證複印件,還要攜帶公章和法人章),將對公賬號報稅務局。

走完這些程序就能辦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手續了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來,為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隨著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需要進一步更新調整。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於2017年12月27日修訂通過並予以公佈。修訂後的新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

合作社主體地位

首先,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這一點極大的保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權利,做到有法可依。比如,修改內容中所言:“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正是市場中一般企業重要的市場特徵的體現,是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重要體現。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可忽視的新規定

2

出資形式

第二,關於出資形式,修改中又做了放寬:“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章程規定、全體成員認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就都可以。這點明確了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等財產作價出資,體現了出資的多樣性,進一步強化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權益保護措施,增加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於提高農戶投資的積極性。

3

盈餘分配

第三,新法對成員新入社和除名、盈餘分配,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的有關條款作了修改完善,還對成員除名情形程序予以完善,規定了: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者嚴重危害成員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4

聯合社

第四,增加了一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設立聯合社,是世界各國合作社發展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們國家已經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7200多家,涵蓋農民專業合作社9.4萬多個,帶動了農戶超過560萬戶。

修改中增加了聯合社理事長、理事應當由成員選派的人員擔任的內容;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社一票。

這一點有利於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為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制度,進一步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可忽視的新規定

5

擴大經營範圍

第五,取消同類限制,擴大法律調整的範圍。為適應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並行發展,專業化基礎上向綜合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以及農民對各類合作社提供服務的需求日益多元,不侷限於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範圍,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範圍,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範圍。

6

進一步規範

第六,進一步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這次法律修改在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方面做了一些補充和完善,比如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另外,對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也做了補充和完善。

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這些修改極大的保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權利。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實現高質量發展,推動鄉村組織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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