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研读|改编毁经典 原著党心里苦

著作权案例研读|改编毁经典 原著党心里苦

当下的影视市场中,"原著党"无疑是一个让各大影视制作公司又爱又怕的存在。《诛仙》《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盗墓笔记》之类的热门IP之所以能横扫市场、卖出高价,与其拥有强大的原著拥趸密不可分。然而,"原著党"某种意义上"忠于原作"的"精神洁癖"又往往使得他们对于影视剧的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剧中任何不当、过度的改编,或者选角、演员表演的问题,都可能会导致"原著党"的集体吐槽,甚至一致声讨。

为了防止作者的创作本意、作品形象遭受篡改、歪曲,《著作权法》为作者创设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为一项人身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制止肆意篡改原作、维护作者人格形象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原著党们而言,这或许是最适合的反击利器了 。

【规则详解】

1. 改编作品必然要与原著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环境描写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只要未达到损害作品和作者声誉、降低公众对作品和作者评价的程度,就不应认定改编侵害了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手塚桃子诉北京乐韬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6049号】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日籍华裔女作家手塚桃子创作完成了悬疑推理小说《皇粮胡同十九号》,该书由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小说对主人公紫姨的描写如下:"她是位有学问有教养的妇人,一头厚实而色泽纯粹的银发,平时总是高高挽在脑后,如同一朵花瓣儿外翻的白菊花……"

2008年1月,手塚桃子将小说的华语电视剧改编使用权转让给文采公司,文采公司委托朱昭宾对《皇粮胡同十九号》进行剧本创作,朱昭宾随后完成了电视剧剧本《生死底牌》。剧本对主人公紫姨的描写如下:"右足有疾,总是拄着一根精致的手杖……她身世神秘,气质高贵,见多识广,生活充满情趣和智慧"。

2010年3月,文采公司将《生死底牌》电视剧剧本著作权转让给乐韬公司。2010年9月,《皇粮胡同十九号》电视剧开机拍摄,电视剧中主人公紫姨的形象沿用了《生死底牌》剧本的描述。因认为小说灵魂人物紫姨的形象已完全被歪曲、篡改,乐韬公司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手塚桃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被告乐韬公司摄制用的《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系经对《生死底牌》剧本修改而成,《生死底牌》剧本系涉案小说的改编作品,必然要与原著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环境描写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只要未达到损害作品和作者声誉、降低公众对作品和作者评价的程度,就不应认定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皇粮胡同十九号剧本》与涉案小说中人物紫姨,虽然在姓名、年龄、职业、形象上均有较大的差别,但前者延续了涉案小说中紫姨穿戴讲究、皮肤白皙,高贵、端丽、成熟、智慧等特征,其对原作进行改动的目的是使电视剧能够获得更好的收视效果。结合涉案权利转让过程来看,手塚桃子已经相关权利转让给文采公司,如果其认为涉案小说中的某些特定内容是必须保留和坚持的,应当在相关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改编者对作品中人物的年龄、体格等特征进行符合拍摄电视剧需要的改动。乐韬公司已经为拍摄涉案电视剧进行了大量投入,其主观上并无歪曲、篡改、割裂或贬低作者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成歪曲、篡改、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后果。故被告乐韬公司未侵害原告手塚桃子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在作品发表或使用过程中,未经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删改,不论使用者是恶意还是善意,是否出于故意,只要客观上起到歪曲、篡改的效果,改变了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就应判定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损害。

——陈世清诉北京快乐共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811号】

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维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不受歪曲、篡改,其基础是对作品中表现出来的作者的个性和作品本身的尊重,其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纯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未对作品本身作任何改动,但使用方式有损作者的名誉、声望的,亦属于对作者人格的侵害,可以通过保护作品完整权予以规制。同时,不论使用者是恶意还是善意,是否出于故意,只要对作品的使用客观上起到歪曲、篡改的效果,改变了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就应判定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损害。

在本案中,《总序》及三本书的《前言》和《后记》是对于涉案作品在学术理论方面的提炼和升华,体现了作者在涉案作品中想要突出表达的系统化的观点,是涉案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被上诉人快乐共享公司、天津教育出版社未经上诉人陈世清许可,在涉案图书中未使用《总序》及三本书的《前言》和《后记》的行为,使上诉人陈世清的学术思想不能完整、准确、系统地呈现在公众面前,构成对涉案作品的实质性修改,改变了涉案作品的内容、观点和形式,客观上达到了歪曲、篡改的效果,侵害了上诉人陈世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3. 影视作品可以对原著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因而在判断改编类影视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充分考虑改编者的艺术创作自由,尽量缩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

案情简介:张牧野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其中第一部分分为《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包括《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昆仑神宫》四卷。小说以盗墓为题材,讲述的是几名"摸金校尉"利用祖传的风水方术知识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自2005年12月在天涯网上连载后吸引了大量读者。2005年12月,张牧野以"天下霸唱"笔名在天涯网上连载小说《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2006年,安徽文艺出版社正式出版图书《鬼吹灯之一精绝古城》,著者署名"天下霸唱"。

2007年1月18日,张牧野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的除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甲方。此后,梦想者公司经转让协议,获得小说《精绝古城》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2014年4月25日,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将鬼吹灯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为电影剧本并拍摄成上、下两部电影,由陆川担任导演。

张牧野认为,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中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但未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电影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院认为:第一,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主要目的是要明确电影作品可以对原著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因此,判断电影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关于电影作品的特殊规定。

第二,电影作品的具体内容一般通过银幕形象呈现出来,侧重于视觉的艺术体验。因此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时,必须加强空间的表现力,通过空间去表现人物情感和故事,创造出一个全新的艺术境界。再则,受电影作品篇幅长度的限制,在将小说特别是长篇小说改编成电影时,必然要对人物关系、情节结构、主要场景做出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改动。

第三,当一部小说作品被转变成电影,它不仅是通过摄影机、剪辑、表演、布景和音乐把原著作相对的变形,而且是根据独特的电影法则和惯例,以及根据制片人和导演的理解作相对的转化。也正是因为电影作品表现手法的特殊性、创作流程的复杂性、创作主体的多元性,电影行业关于电影作品的改编理论问题也一直存在着"忠实说"和"自由说"两种不同观点。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关于电影《九层妖塔》的获奖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电影得到了行业的认可,亦能说明其改编摄制行为并未违背电影创作的规律。

鉴于电影作品的特殊创作规律,再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必要的改动"的规定,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要充分考虑改编者的艺术创作自由,尽量缩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小结】

改编是否歪曲、篡改了原作的作品形象、创作本意,在很多时候并不仅仅是"原著党"们所关注的"口水"议题,对于作者而言,改编事关自己和作品的公众形象,严重关涉其人格利益。在IP改编影视市场日渐繁荣的背景下,保护作品完整权重又成为了著作权法在理论和实践领域的热门话题。

从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跨类型的改编(比如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来说,法院对于改编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还是相对谨慎。除了判断改编是否存在"歪曲、篡改"的情形之外,通常还要考虑改编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原著作者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认为改编行为仍在艺术自由创作的范畴之内。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改编被网友吐槽"雷死人",但仍然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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