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墾土地使用權屬於誰?承包經營權屬於誰?

小山33163367359

黑龍江農墾前身為建國初期國家為了保證國家糧食生產、屯墾戍邊,由部隊開荒開闢了北大荒。後來,開荒部隊改制全員就地退役,加上全國各地前來支援的各地知青成為墾區的主幹力量,土地由原兵團戰士和職工共同經營,收穫的糧食歸國家所有,成立黑龍江農墾總局和下屬幾個分局以及110多個農牧場。實行土地個人承包的歷史大概在20多年左右。直到今天黑龍江農墾總局再次改革,成立北大荒集團總公司。


既然談到了土地個人承包,就關係到了農墾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北大荒集團總公司的土地歸國家所有,下屬的農牧場屬於總公司的派出經營單位,類似於公安局和派出所的關係。

個人承包的土地也就相當於承包國家的土地,只不過由北大荒集團總公司管理。承包需繳納租金,與地方的耕地30年政策不變有區別,你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權,可以今年讓你承包,也可以讓別人承包,哪怕你想一次交10年的租金。你承包的土地也不是你想種什麼就種什麼,比如建三江管局主要種植水稻、玉米、大豆,你種別的需要農場批准。

另外,雖然土地歸北大荒集團總公司管理經營,但是主要是指耕地部分。如果想開發或者進行其他公益性開發建設需和地方協調。比如建三江地區需協調的地方有撫遠縣、同江市、富錦市。曾經我們農場想建個公共廁所,大概佔地10平方米,彙報材料交到地方審批了近一年。

總體來說,北大荒的土地歸國有。由北大荒管理經營發包。我來到北大荒9年了,用我的理解回答這個問題,如有不當之處請各位讀者海涵。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農墾企業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其運行運作有很強的閉環效應。也就是說,雖然農墾型企業擁有大片土地,也處於農村範圍,但與農村的運行迥異!

我不保證接下來的介紹是否到位、合理或適合哪一個農墾農場,因為在某農場工作二十年,有些方面,特別是土地方面的問題,我都沒搞清楚!一句話,農墾或事業小三場是個很特殊,歷史性的東東!



首先,農墾農場或事業小三場都屬國營性質,土地一般都是國有土地,在土地性質上就與農村集體土地區別很大!顯然,農墾性質的土地由農墾企業、農場代表國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於農村集體自八十年代以來實施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很多農場由原來的單位或國企的形式也逐步參照了農村實行了土地承包。承包的主體是農墾職工及其家屬,以合同形式確定的責權利方;與集體的頒證確權把使用權長期免費賦予村集體成員還是有所不同,因為這種使用權轉讓,農墾單位都有一定的租金概念,而且期限不是按三十年不動的概念甚至到期後再續三十年的形式來運行的,而是根據農墾單位的實際需要來確定時間,農墾單位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支配權比村集體更強勢!



其次,農墾單位的土地這次沒有與農村的集體土地的確權頒證同步,而且接下來對農墾土地的確權也有專門針對性的操作文件,不是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來實施,而是由國土管理部門來實施,而且權證的對象也限於農墾單位,而不會確給跟農墾單位簽了租賃合同的職工或其他人,也就是對於農墾土地的歸屬仍然是限於單位,不會是任何個人!

當然,由於某些地方這樣歷史性的單位過於參照集體,當找不到某些方面的政策依據時,有可能把農村政策照搬,而造成很多“四不像”的格局,留下了很多矛盾!

總之,隨著時代的發展,國家的重視,農墾單位的政策依據和運行管理將會逐步理順,歷史矛盾得到解決,特別是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規模化的大趨勢下,擁有大面積土地的農墾單位如能抓住歷史機遇,是可能打造出一定規模的國字號現代農業集團的!




原生態農場

農懇單位是我國建國初期,各項工作百廢待興,農業產品供應奇缺的時代背景下成立的,曾經為我國農業機械化、現代化和農產品供應作出了重要貢獻。

農墾企業是國有企業,農墾土地是國有土地。既然農墾土地是國有土地,農墾土地的承包期就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期時間不同。“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在土地承包期最長是二十年,而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期是三十年。

關於承包經營權屬於誰,那當然是屬於承包經營單位了。以地處山東省東營市的國有黃河農場為例,2012年8月,正大集團與山東省東營市政府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將地 處黃河入海口的囯有黃河農場的二、三、四分場的近八萬畝土地,租賃給正大集團搞種植和養殖,租期為二十年。正大集團為此在租賃的土地上成立了“正大桑田(東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從事農作物的種植。

幾年來,我們具有承包經營權的公司,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合法種植,加大了投入,解決了當地用工問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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