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被同學絆倒後死亡,因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校方賠償40萬,你怎麼看?

金旭濤

基於題目描述的基本事實,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不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事實,也不存在過失致人死亡的事實;另外,涉案當事人均為14歲以下的學生,因此,本案不能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只能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1、本案中不存在刑法意義上故意和過失。從題目所提供的事實來看,“馬某把張某推倒在地,馬某絆在張某(12歲)腿上站立不穩也摔倒在地”,於此後,馬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前述基本事實表明,張某是被馬某推倒的,然後,馬某又絆在張某的腿上摔倒的。這其中,沒有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人,也沒有實施過失行為的行為人。因此,刑法上故意和過失,在本案中均不存在。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警方以無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是正確的。

2、涉案當事人均為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法規定,在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為年滿14週歲。而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因此,即便本案可能存在犯罪行為,也不能按照刑事案件處理,而只能按照民事案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於馬某的死亡,法海一粟在此深感痛惜。斯人已逝,望馬某的父母節哀順變!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首先大家要明確法律規定,現在很多媒體在把這件事的討論角度引導到事件因果關係,就是說,到底是誰撞的,誰的責任,這個方向是錯誤的。

警方不立犯罪的刑事案件是正確的,主要原因在於所謂的嫌疑人未滿14週歲,且不說,這事原因,即使是故意殺人,都無法立刑事案件,我們要明白,警方不立案,沒毛病。

現在我們看這個案子應該關心什麼?是這幾個孩子以及學校在這個事件中的過錯責任劃定以及由此帶來的賠償責任。

根據警方調查的結果顯示事發時死者馬某與同學李某、陳某、張某等人一起在操場上玩遊戲,期間馬某在推倒張某時自己也絆在了張某的腿上,因為站立不穩馬某自己也摔倒在地。上課後,馬某自稱頭痛身體出現異常反應,學校老師雖然及時撥打了120,但馬某仍然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從警方調查的結果看,是死者自己推到別人,自己拌倒的,根據法醫出具的鑑定報告認為:“馬某符合小腦動靜脈畸形出血死亡,運動、摔倒等對出血發生起誘發作用。”由此可以知道,被推到的這個孩子無責任。

學校如果發現問題及時救治,打120,也沒有過錯責任。如果耽誤了搶救,承擔責任,這是我們要明確的兩個問題。說白了,是這個孩子有病,然後自己推別人絆倒,導致死亡。

目前學校墊付了40萬元,我覺得學校這筆錢有點冤大頭了,根據我們的分析,如果上法庭,也賠不了幾個錢,首先被推的孩子無責任,不賠償,學校看看打120的時間,可以找點責任,無其他責任,理論上,根本賠不了40萬,但我估計,這40萬也很難要回了。

實際這個事件有很大責任在於家長,不知道他們是不是知道孩子有病,那麼就該提醒孩子不能打鬧,以保性命,也不至於害別人。

如果家長不鬧,賠40萬就賠40萬吧,畢竟一個孩子沒有了,作為人道也是應該的。但如果家長鬧,那麼上法院打官司,可能連10萬都賠不了。


韓東言

望都縣的小學生馬某因為在課間與同學打鬧最終不幸殞命,一條鮮活生命的逝去值得我們大家同情。

但縱觀該事件的事發經過,當地警方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因而不予立案是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存在任何問題。

人們常說“人命關天”,一旦發生涉及人命的事情肯定不是小事。小學生馬某的死亡不屬於正常的生老病死,而是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

一個人非正常死亡其原因有多種可能:意外、自殺或者是他殺。要判定馬某的死亡是否涉嫌犯罪,首先我們應當明確他的死因。

通常情況下,只要是出現了非正常死亡事件公安機關都會在第一時間介入調查。警方會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具體的工作內容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1、保護事發現場,派出刑事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察,查找痕跡物證。

2、詢問事發時在場知情人,同時對事發現場周邊開展走訪工作。

3、調取事發部位及其周邊的監控資料還原事發經過。

4、派出法醫到場對死者的屍體進行初步屍檢,查看分析其死亡原因有無他殺可能,如初檢不能明確死因的需要對屍體進行解刨來明確死因。

根據警方調查的結果顯示事發時死者馬某與同學李某、陳某、張某等人一起在操場上玩遊戲,期間馬某在推倒張某時自己也絆在了張某的腿上,因為站立不穩馬某自己也摔倒在地。上課後,馬某自稱頭痛身體出現異常反應,學校老師雖然及時撥打了120,但馬某仍然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在我國法律上涉及人命案件的罪名一般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這三大類。


馬某的死亡與他和同學張某之間的打鬧是有著直接關聯的,但是很明顯身為張某與馬某之間並無矛盾,兩個人只是單純的孩子間的打鬧,從張某的主觀上來看他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與具體的客觀行為,因此張某的行為必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馬某死亡的原因很明顯是因為其在推倒張某時不慎被判絆倒導致頭部受傷所致,根據法醫出具的鑑定報告顯示:“馬某符合小腦動靜脈畸形出血死亡,運動、摔倒等對出血發生起誘發作用”。

事發時張某明顯並沒有故意傷害馬某身體的意圖,也沒有實施直接擊打馬某頭部的行為,因此也不能認定他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我國法律規定所謂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是指由於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後果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馬某被張某絆倒其實純粹就是一個意外,12歲的張某並非故意絆倒馬某,也就談不上疏忽大意或者是因為過於自信而造成馬某死亡的可能性了。

綜上所述,該事件很明顯不構成任何案件,也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實,所以警方的決定沒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作為過來之人我們都有過童年,同學間的打鬧嬉戲是一種正常現象,馬某的死亡令人惋惜,但這畢竟只是個例,個人認為不宜過於放大。

雖然人死不能復生,但這起悲劇給所有的學校在如何保障在校學生的人生安全這個問題上提了個醒!


通城丹妹

從題主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幾點:

1,馬某和同學之間的玩耍遊戲是同學之間的正常交往,且馬某推到張某在前,馬某被張某絆倒也不是張某有意為之。

從常情和推斷來說,也不存在有意犯罪的事情。

2,法醫鑑定:馬某符合小腦動靜脈畸形出血死亡,運動、摔倒等對出血發生起誘發作用”。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馬某的小腦動靜脈畸形早已存在,只是沒有發現或者被意識到,而這次遊戲中被無意絆倒導致腦出血死亡,真是一種意外事件,如果沒有這一次意外,也依然沒有發現小腦動靜脈畸形,那麼這種意外的風險也是隨時都有的。

3,我非常同情馬某的父母和家人,失子之痛失是無法述說的,是外人無法想象的巨大。不過我相信這種疾病加意外導致的極端事件真的是誰也不願意看見的。可真要發生了誰也阻擋不了的。

4,孩子們需要同伴之間的遊戲,這種意外是他們誰也始料不及的。因為他們不知道隱患的存在,學校的體檢中沒有這一項檢查,家長也不會沒事去給孩子做這種頭部血管的檢查。

針對馬某的離去,遊戲中的摔倒只是誘因,並不是必然,對於走法律程序來說,我個人真不知道如何討要說法?是學校的監管不力?還是同學的遊戲不合適?或者什麼什麼的?相信這種結果誰也不願意看到,孩子們需要學會自我保護,和適度玩耍,可這個度怎麼把握?學校需要用心監管,可這個度又怎麼把握?如果是自己看管孩子的過程中無意中出了事情又怎麼說?難道說極端事件的發生一定要拉出來一個責任承擔人嗎?

以上只是我個人看法,具體怎麼的發展,還有待事情的發展!

願馬某家人節哀順變!

圖片來自網絡


快樂庭院

本來就是孩子之間的玩耍打鬧,雖然造成了令人遺憾的意外,但並不能因此追究孩子們的責任。

這個鑑定報告起到了關鍵作用。

根據法醫出具的鑑定報告認為:“馬某符合小腦動靜脈畸形出血死亡,運動、摔倒等對出血發生起誘發作用。”

也就是說馬某本身小腦動靜脈畸形,此次摔倒只是誘因。而且孩子們沒有犯罪目的和意圖,這完全就是一次意外。

在這種情況下,校長個人借錢墊付了40萬,讓馬某家屬先安排下葬再走司法程序,已經算很有誠意了。

這裡還有一個細節,望都縣教育局一工作人員曾向媒體反映:“馬某家屬一開始要求一百五十萬,我們說要有協商解決的誠意,別說我們是貧困縣,沿海富裕地方的孩子出意外,學校負全部責任也沒這麼多。”

這個死者家屬確實有點獅子大開口了。孩子意外身亡確實令人遺憾,但這種不分青紅皂白就要訛錢的做法更加不妥。

總的來說,我支持無罪判罰。

說點兒題外話。

我想起我們這兒幾十年前也曾發生過一起類似的事情,現在當事人都50多歲了。他們也是幾個孩子在一起玩耍,後來一個孩子被石頭砸瞎了一隻眼睛。兩家人很淡定地處理了這個事情,受害者一方表示了極大寬容和理解,認為是孩子之間打鬧無意造成的,肇事方則進行了力所能及的補償(據說那時候賠了一百幾十塊錢,還買了紅糖和雞蛋去探望)。兩家人不但沒有因此結仇,反而結成了親戚,逢年過節都有走動。

這件事我剛剛知道時也感到不可思議,所以記憶很深刻。按照現在的邏輯來看,兩家人一定會成為仇人。然而他們用一種那個年代特殊的樸實想法做出了自己的決定,而結果似乎也不算壞。


夜雨如書

發生這樣的事故,確實挺讓人遺憾的,本案刑事部分認定為意外事件,無犯罪事實是正確的,只是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估計在案件處理時會產生不小爭議。

一、刑事部分認定為無犯罪事實

本案的事故發生經過是馬某絆到了倒地的張某並因此而摔倒造成顱內損傷以至於死亡。在這整個過程中,沒有人對馬某進行傷害行為,即無犯罪行為的產生,馬某絆到張某而摔倒(與絆到石頭摔倒是一個道理),因此該事件是一個意外事件。

但是如果馬某的摔倒是由張某所故意絆倒的,那這就是犯罪行為了,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因為張某隻有12歲,屬於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同樣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上述兩種情形張某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對民事責任的承擔將產生不同的影響。

二、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

民事賠償責任是本案的難點所在,馬某與張某之間的責任劃分?學校在這個過程中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都將產生較大的爭議。

1.事故責任的劃分

因為本案事故是發生在張某與馬某兩個自然人之間,適用過錯責任。本次事故屬於意外事件,沒有過錯方存在(若是小張故意將小馬絆倒,則小張有過錯,將負事故的大部分責任),小張與小馬皆無過錯責任。

但是,因為小馬是絆到小張身上摔倒而死亡,繼基於公平責任,小張本應該承擔約10%的賠償責任,但在本次事故中,因為小張的摔倒在地是由小馬的推搡行為造成的,即小馬自己造成危害狀態的出現,小張無需承擔責任。

此外,對於本次事故,學校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傷的,學校如果未盡到教育、管理的責任,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馬某與張某打鬧最終造成了馬某的死亡,學校是沒有盡到管理的義務的,因此學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約為30%。


法束書亭

孩子玩遊戲絆倒猝死,同學被判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對於宣判結果,能理解,畢竟這只是孩子之間的玩耍所致,並非故意行為,不夠成犯罪事實,所以同學被判無罪,是很正常的情況,並不能作為小學生猝死的依據。


一個是小學生作為未成年人,沒有危險預知能力,沒法判刑,再者此行為只是孩子之間遊戲時導致被絆倒導致,這種無意識的行為不能作為審判依據。

孩子之間的遊戲,作為無意識造成的死亡,並未直接傷害到,所以他們才沒有被審判,沒有立案,這是最合理的處理方法,也是最公平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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