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時制有沒有加班工資,怎麼算

綜合計算工時制,又被稱為綜合工時制或,是指單位以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系我國勞動法規定的與和並行的三大工時制度之一。

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實行標準工時制。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

沒有經過審批或過了批准週期的,一律按標準工時對待。

根據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量、勞動時間和休息時間,工資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

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來確定,但勞動者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個小時,

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月×8小時/天= 166.64小時;

每季工作時間250天/年÷4季×8小時=500小時;

每年工作時間250天/年×8小時=2000小時。

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需按照150%支付勞動報酬;

休息日輪班工作的,不算加班,視為正常工作,無需支付加班費;

法定休息日輪班工作的,應按加班處理,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工資的300%另外支付加班費。

實行綜合工時制,並不是意味著可以濫用勞動者的勞動力。

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特別注意的是,對於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設計綜合工時制的本意,在於確保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時間支配權,以適應相應的特殊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

如果沒有適當安排員工休息,勞動者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用人單位“未提供相應勞動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勞資在線”提醒:

對於用人單位,建議完善加班工資審批操作流程,對特殊行業的工作人員,如符合申請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工時制,應主動申請,避免產生爭議。

對於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及時提出對考勤記錄的備份要求,對於工資單、公司分配任務的書面記錄要完整保存。追討加班工資的訴求時效為解除勞動關係後一年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