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又有36人被列入終身禁駕

典型案例一:張某酒後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逃逸案

2017年11月4日15時40分許,張某酒後駕駛魯G7G6**號小型轎車沿青州市仰天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南辛店村路口南側時,與周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事故,致周某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張某找他人頂替後棄車逃逸。

經調查,張某酒後駕駛且肇事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2月12日,經青州市人民法院判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8年3月21日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張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梅某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逃逸案

2017年6月10日22時34分許,梅某駕駛魯G86**E號牌小型轎車沿上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壽光市上口鎮上廣路與興廣路南148米處時,與行人王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死亡,事故發生後梅某棄車逃逸。

經調查,梅某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後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08月17日經壽光市人民法院判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2018年6月14日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梅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

據瞭解,對終身禁駕處罰的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駕駛人處以終身禁駕處罰的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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