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後他人代爲簽收法院寄給被告傳票有效嗎?

起訴離婚後他人代為簽收法院寄給被告傳票有效嗎?

根據我國法律關於婚姻案件管轄權的規定,該案本來應該由白女士的經常居住地法院----北京豐臺區法院管轄。但問題出在了那位租戶擅自代他人簽收法院傳票上,由此導致天河區法院認為該案可以由其管轄。第一次開庭後半個月,白女士通過親戚瞭解到了這件事便馬上委託本律師處理並希望將該案移送到北京審理。經過調查,本離婚律師確定了代簽法院傳票的事實並取得了相關的證據,於是立刻向天河區法院正式提出管轄異議申請。雖然原告霍先生在法庭上堅持不同意把案件移送到北京,但傳票的送達程序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天河區法院還是裁定將案件移送到北京。

根據我國法律對法院郵寄送達傳票及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只有與當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屬代為簽收才是有效的。本案中,租戶既非白女士的成年家屬,也沒有與白女士同住。所以其代為簽收法院郵寄的傳票行為無效,由此還導致法院所開過的一次庭也無效。該離婚案件必須按照我方的要求移送到真正有管轄權的法院----北京豐臺區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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