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66號案件《傳票》及法律文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東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序情況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等事項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18-116)。控股股東的違規行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需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目前因控股股東的違規行為已開始引發了相關的糾紛及訴訟。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冠福股份”)於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省高院”)送達的案號為(2018)湘民初字第66號案件的《傳票》及法律文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傳票》及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1、《傳票》主內容

湖南省高院定於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時00分就案號為(2018)湘民初字第66號原告湖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福建同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孚實業”)、福建冠福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福實業”)、蔡佼駿、林文智、陳忠嬌、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洪、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五天”)、上海五天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天供應鏈”)、冠福股份的金融借貸合同糾紛在其321審判庭進行開庭審理。

2、原告的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同孚實業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90,000,000元並支付借款利息2,881,667元;

(2)判決被告同孚實業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的罰息(按年利率13.2%,從2018年8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3)判決被告同孚實業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9,000,000元;

(4)判決被告同孚實業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發生是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等費用;

(5)判決被告林文智、陳忠嬌、林文昌、林文洪、上海五天、五天供應鏈對以上1至4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判決原告對被告蔡佼駿質押的冠福股份(證券代碼002102)37,000,000股股票、被告同孚實業以及被告冠福實業質押的五天供應鏈的股權享有質權,原告對以上質押財產折價、拍賣、變賣後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7)判決被告冠福股份立即履行債權購買義務,向原告支付以上1至4項訴訟請求確定的債權對應金額,並按每天萬分之五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購買的違約金;

(8)判決所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訴訟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東通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隱瞞公司董事會,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違規以公司名義借款等事項,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案尚未開庭審理,且未來的生效判決結果尚無法定論,暫時無法預計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其對公司當前正常的生產經營未產生實質性影響。公司收到法院發來的前述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後,已積極與律師等中介機構商討應訴方案。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風險提示

1、公司控股股東存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序情況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上述公司控股股東違規行為的具體情況詳見公司於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上發佈《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等事項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登載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相關公告,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字第66號案件的《傳票》及法律文書。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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